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要准备的材料,按程序可以分成两组:一组服务于事故认定,用来还原事发经过、车辆与人员身份,并支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责任作出认定;另一组服务于损失确定与赔偿主张,包括病历、票据、鉴定材料等。就责任划分而言,交通事故层面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并体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平台与司机之间如何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则要结合订单派单记录、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或用工关系、车辆归属与保险情况另行核对,这部分结论不能只从事故认定书推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和梳理责任关系前先行沟通准备事项。
一、先区分两个“责任”,材料用途不同
很多纠纷在开头就把两件事混在一起:一是事故责任,即谁对事故发生起作用、过错多重;二是赔偿责任,即损失最终由谁承担、按什么关系承担。两者的判断主体、依据和材料并不相同。
事故责任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同条列明: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该条针对的是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平台与司机内部赔偿比例的划分。
平台与司机的赔偿责任分担,取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在派单和车辆审核中扮演的角色、保险覆盖情况等事实与相应规范。本次可核对的资料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与司法鉴定程序,未包含网约车平台责任划分的专门条文,因此这部分只能作为待核实事项列出核对方向,不宜给出确定结论。
二、事故认定阶段建议整理的材料
事故认定书本身载明的内容,反向提示了应当准备和核对的材料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还应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据此,可以按以下类别整理,目的是让“人、车、路、经过、证据”五项都能对上:
- 人员与车辆身份材料:驾驶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网约车还需核对车辆是否具有营运资质、是否与订单显示车辆一致。
- 订单与行程材料:约车订单截图、行程起终点与时间记录、支付记录、平台显示的车辆与驾驶员信息。这类材料的作用是固定“事发时该车处于接单或载客状态”,也是后续核对平台责任的起点。
- 现场与过程材料: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路口监控线索、证人联系方式。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收到到场通知的,建议按时到场并记录公开了哪些证据。
- 保险材料:交强险、商业险保单,以及平台是否为订单投保相关责任险的凭证。保险材料影响赔付路径,不直接决定事故责任比例。
- 医疗与损失材料:就诊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用于后续损失计算与鉴定。
时间节点上,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送达日期和告知内容,是判断后续程序期限的起点。
三、司机逃逸或事实查不清时的材料处理
网约车事故中,肇事车辆驶离、驾驶人身份一时难以确认的情形并不罕见,材料准备的重点也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认定书应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案件侦破后,已按前述规定制作认定书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分别送达,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注明撤销原认定书。这意味着,在逃逸未侦破阶段,书面申请是推动出具认定书的必要动作,建议留存申请递交凭证。
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功能不同:前者说明调查到的事实,后者包含过错与责任的判断。收到哪一种文书,直接影响后续主张的表述方式,建议先核对文书名称与载明内容,再决定材料补充方向。
四、伤情鉴定与损失材料
涉及伤残、误工、护理等主张时,鉴定材料是否完整会被直接审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第十四条还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据此,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复查记录建议按就诊时间顺序整理,保持同一医疗机构的连续性;如存在多家医院就诊,建议分别标注就诊期间与对应伤情,便于核对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类整理属于准备性建议,是否采信、如何认定仍由办案机关或鉴定机构依程序判断。
五、平台与司机责任划分需要核对的材料方向
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事故层面的过错与责任,平台与司机之间的赔偿分担需要另看事实关系。可以围绕以下方向收集和核对,作为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的准备:
- 订单与派单记录:确认事发时是否处于接单、载客或返程状态,平台对行程的调度记录能否调取。
- 司机与平台的关系文件:注册协议、合作协议、劳动合同或加盟、挂靠类文件,用于判断双方关系的性质。
- 车辆权属与审核记录:车辆登记人、实际使用人,平台对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审核记录。
- 保险配置:平台为订单投保的险种、保额与免责条款,与司机自购保险的重叠情况。
这些材料只能用于核对事实关系,具体的责任分担结论需结合相应规范另行判断;本次资料未涵盖该部分规则,建议在取得上述材料后单独核实,不宜先行假定由某一方承担全部赔偿。
六、整理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按“事故认定材料—鉴定与损失材料—平台关系材料”三组分别建档,每组标注材料来源、取得时间和对应事实;同一事项如出现时间或主体不一致,先并列保留、注明差异,再向出具方核实,不自行取舍。拟委托律师处理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梳理、证据调取申请、鉴定材料核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约定为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本文所列材料清单的核对、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证明的区别、平台关系材料的取证方向进一步沟通;如遇人员受伤需紧急救治或现场处置,请优先联系急救和公安交管部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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