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图与询问笔录对同一位置描述不一致时,复核阶段宜补充能够独立定位该位置、说明两份材料形成过程及差异成因的客观材料,并把差异写入复核请求和理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因此,补充重点不是再写一份重复陈述,而是让复核机关能够对照同一位置的不同记载,判断原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一、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位置
建议先逐项对照:现场图标注的参照物、方向、距离,与询问笔录中描述的参照物、方向、距离是否对应同一处;两份材料分别由谁制作、何时制作、有无当事人签字或见证;笔录记载的是当事人陈述还是制作人归纳。核对时保留原件或原始复制件,标注差异点时另附说明,不在原件上涂改。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描述不同”落到具体坐标和具体记载上,而不是停留在笼统异议。
二、可以补充的材料及用途
以下材料可按实际持有情况整理,属于建议性的举证准备,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固定清单:
- 现场及周边照片、视频,包含道路标线、里程桩、店招、护栏缺口等固定参照物,用于把两份文字描述锚定到同一客观位置;
- 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手机定位轨迹,用于显示车辆停止位置、移动路径及与参照物的距离;
- 在原始现场图复制件上另附的标注图或测量示意,注明标注依据和制作人,用于向复核机关指出争议点;
- 同行人、见证人的书面说明及其联系方式,说明其看到的位置,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 天气、照明、视线遮挡等环境材料,用于解释同一位置被不同描述的可能成因;
- 询问笔录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的核对信息,用于判断笔录记载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核对。
这些材料分别服务于“位置定位”“差异成因”“原笔录形成过程”三个维度。能取得原件或原始载体的,建议优先保留原始载体;仅能提供复制件的,注明来源和持有人。
三、复核程序中的时间与审查边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里的“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逾期提交的,按规定不予受理。
复核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以及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因此,若位置差异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可以在复核申请中一并提出到场说明的请求,但是否召集由复核机关决定。
复核结论方面,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位置描述差异能否达到这一程度,需结合补充材料与全案证据判断,不能仅凭两份材料表述不同直接推定原认定错误。
以上依据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公开文本载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