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争议是否直接涉及用工单位义务、请求对象是否清楚,以及证据是否分散在两个单位之间。劳务派遣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同时面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前者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后者对劳动条件、加班费、绩效奖金、同工同酬等事项承担法定义务。先把“谁承担什么义务、告谁、去哪里申请”厘清,再判断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通常比直接询问“要不要请律师”更有意义。在河北发生此类争议,同样可以先按全国性规则梳理上述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咨询准备时,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两个单位: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有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关系里有三个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来源:商务部政策法规库,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这意味着,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订立等用人单位义务,原则上先看派遣单位。但用工单位并非只“用人”不担责。同一法律第六十二条明确列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此,咨询前先做一件事:把自己的请求逐项对应到义务主体。工资、劳动合同、无工作期间报酬,通常先核对派遣单位;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劳动条件、同工同酬,则要重点核对用工单位。请求项目不同,责任主体可能不同,是否追加用工单位、是否将两方列为共同当事人,也会随之变化。
二、哪些争议会把用工单位直接拉进来
从实务咨询角度看,以下几类事实值得优先核对:
第一类是加班和绩效奖金。用工单位掌握排班、考勤、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的情况较多,第六十二条把“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列为用工单位义务。劳动者需要区分工资条上哪一笔由派遣单位发放,哪一笔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确认。
第二类是同工同酬。请求同工同酬,需要找到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比对线索。第六十三条要求用工单位按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里的比对对象、岗位范围和报酬构成,往往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三类是劳动条件和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工作要求告知、岗位必需培训,属于第六十二条列明的用工单位义务。发生工伤、职业伤害或岗位调整争议时,这些事实可能与责任划分有关。
第四类是退回。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与解除是两个环节,退回主体、退回理由、解除主体分别需要核对,不宜混为一谈。
另外,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作了限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条还分别定义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属于上述岗位、派遣期限如何约定,属于咨询前可以先行整理的事实,但是否影响具体请求,仍需结合争议类型判断。
三、仲裁程序中的两个关键点:共同当事人与管辖
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也可能被列为共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这条规则直接影响申请仲裁时如何列当事人。只列派遣单位,还是把用工单位一并列入,需要结合请求项目和事实关系判断。把两个主体都列为共同当事人,有助于在同一个程序中查明用工单位是否负有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项下义务;但具体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仍取决于证据和法律责任条件。
管辖方面,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河北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地通常是一个需要核对的连接点;派遣单位所在地则是另一个连接点。两个地点不一致时,法律对双方分别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履行地优先的管辖规则。
委托代理人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允许委托代理人,是否委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争议只涉及单一主体、事实和金额清楚时,自行申请仲裁也是一种选择;涉及两个单位责任划分、请求项目交叉、证据分别由不同主体掌握时,委托代理人可以帮助梳理请求和材料。
四、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以下清单是编辑建议,用于帮助把“用工单位责任”落到可核对的事实上,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不构成申请仲裁的前置顺序。整理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核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避免把不同单位、不同期间的记录混在一起。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注意的主体与期间 |
|---|---|---|
| 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约定 | 签约主体通常是派遣单位;注意合同起止时间 |
| 劳务派遣协议(如能取得) |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 | 这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第五十九条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上述内容 |
| 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 | 谁支付、支付项目、支付周期、数额 | 区分派遣单位发放的工资与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 |
| 考勤、排班、加班审批记录 | 加班事实、由谁管理排班和考核 | 注意记录形成期间和来源,是否由用工单位掌握 |
| 岗位说明、同岗位劳动者报酬线索 | 同工同酬请求的岗位比对基础 | 核对是否属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报酬分配办法是否相同 |
| 退回通知、解除通知 | 退回主体、退回理由、解除主体和时间 | 退回与解除是两个环节,分别核对 |
| 社保缴费记录 | 缴费主体、缴费期间 | 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期间对照 |
| 工会参与记录 | 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情况 | 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
这张表的作用是帮助咨询时说明“哪一项请求、针对哪个单位、有哪些材料”。材料越能对应到具体义务条款,咨询时越容易判断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委托范围包括哪些工作。
五、什么情况下更需要专业协助
可以从三个维度判断。第一,请求是否跨两个单位。只主张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与同时主张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同工同酬差额,材料和当事人列明方式不同。第二,事实是否主要由用工单位掌握。考勤、排班、绩效、岗位报酬分配办法等证据不在劳动者手中时,是否需要申请仲裁委调查、如何在庭审中说明证据由对方掌握,属于程序安排问题。第三,请求项目是否需要逐项计算和区分。工资、加班费、奖金、福利、同工同酬差额的计算基础不同,混在一项请求里容易导致事实与请求不对应。
这些情形下,律师可以协助做的是:梳理请求与义务主体的对应关系,核对共同当事人的列明,整理证据目录和证明对象,说明管辖连接点,准备委托书和代理权限。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仍由当事人决定。法律并未要求所有劳务派遣争议都必须由律师代理。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怎么核对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核对时建议分开。本次资料没有提供河北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无法据此给出金额判断;可以确认的是收费争议的解决渠道。《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委托前可以围绕书面委托合同核对:服务范围是否包括咨询、材料整理、仲裁代理,是否包括一审、二审等不同阶段;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差旅等费用如何约定;委托书载明的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对已经发生的律师服务收费有疑问,可以先与律所协商;协商不成,再按上述规定了解律师协会调解渠道。
回到最初的问题:河北劳务派遣纠纷是否需要请律师,没有一概而论的答案。可以先核对争议是否涉及用工单位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义务,仲裁中是否需要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管辖连接点是否清楚,以及材料能否支撑请求项目。把这些事实整理出来,再决定自行申请仲裁还是委托代理人,判断会更有依据。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事实或拟议委托范围时,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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