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名誉权侵权维权咨询时,应把“平台下架回执”和“帖子仍可访问截图”作为两组指向可能不同的材料来核对,重点核对通知记录、回执载明的处置对象、平台转送与复审记录,以及截图所示帖子的URL、账号、时间和访问环境是否与回执处置的是同一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一、先核对“通知—转送—处置”链条
建议将以下记录放在同一张对照表中,逐项写明时间、对象和来源:
| 核对项 | 建议看清的内容 | 能核对什么 |
|---|---|---|
| 通知记录 | 发出时间、发送渠道、收件主体、回执编号;所附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涉嫌侵权帖子的URL或帖子ID清单 | 通知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通知内容的要求,平台是否已收到 |
| 下架回执 | 回执载明的处置对象是哪一个帖子、账号、URL;措施是删除、屏蔽还是断开链接;处置时间及处置范围 | 回执处置的是原帖、某条转发,还是搜索入口,是否覆盖截图所示入口 |
| 转送记录 | 平台是否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转送时间、方式 | 平台接到通知后是否履行转送环节 |
| 申诉与复审记录 | 被处置用户是否申诉、平台复审结论、是否恢复展示 | 回执之后帖子状态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恢复访问 |
| 平台规则与沟通记录 | 平台投诉规则、人工客服答复、邮件或站内信 | 措施类型与平台服务类型、处置流程是否对应 |
回执写“已下架”时,需要进一步看它下架的具体对象。若回执处置的是原帖,而截图显示的是另一账号的转载、镜像、快照或搜索结果入口,两组材料可能并不指向同一处置对象,不宜直接认定为矛盾。
二、再核对“仍可访问”截图的同一性
截图或录屏建议保留完整页面信息:帖子完整URL、帖子ID、发布账号、页面标题、截图时间、登录或未登录状态、网页端或App端及版本、网络环境,以及页面是否显示“已删除”“审核中”“仅自己可见”等状态。若同一内容存在多个入口,可以分别记录原帖、转发帖、分享卡片、搜索结果和缓存页面的可访问状态。
这一步的用途,是判断截图所示内容是否属于回执已处置的范围,以及平台是否在收到合格通知后仍未对同一对象采取必要措施。若同一URL在同一时间仍可访问,且平台已经收到内容合格的通知,可能涉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问题;具体仍需结合通知是否合格、平台处置是否及时、措施是否与服务类型相匹配来判断。若主张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需另行核对平台收到投诉、此前处理记录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同上)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可以向律师提交:通知原件及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平台转送或复审记录、帖子可访问的截图与录屏原件、转载或镜像链接清单、浏览量评论转发等损害记录,以及平台用户协议和投诉规则。材料整理时按“同一帖子、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分组,避免把不同入口、不同时间的记录混在一起比较。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公证、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收取方式需与律所书面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预设金额。北京地区的名誉权侵权维权咨询中,可以先围绕上述处置记录是否指向同一对象、通知是否合格、平台处置是否及时三个问题准备事实材料。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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