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归属条款与贷款还款人出现在同一份离婚材料里,并不意味着两者当然冲突。建议先核对“车辆归属条款及其权属、付款链条”这一组,再核对“贷款合同与还款记录”这一组;前者用来确认夫妻内部如何约定车辆归属,后者用来确认贷款债务人、还款人和债务用途。两组材料的主体、形成时间和证明对象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组:车辆归属条款和权属材料
建议优先找出并放在一起核对:
- 离婚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车辆归属的条款原件,包括签署页和日期;
- 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登记信息;
- 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付款转账记录;
- 如有,车辆交付、保险、日常使用和保养记录。
这组材料主要核对三件事:归属约定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指向具体车辆、约定内容与车辆登记及实际付款情况是否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归属条款首先解决的是夫妻之间如何约定,不能仅凭条款直接推导贷款债权人会受其约束。
第二组:贷款合同和还款记录
随后核对贷款这一组:
- 借款合同、贷款申请表及借款人签字页;
- 还款账户信息、还款流水、实际还款人记录;
- 贷款用途说明、放款凭证;
- 如有,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的还款明细。
这组材料主要核对:借款人是谁、实际还款人是谁、还款期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核对时把握的两个前提
第一,车辆归谁使用、登记在谁名下、贷款由谁还,分别属于不同事实,建议分别列明后再比较,不宜用其中一项直接推定另一项。第二,归属条款与贷款还款人不一致时,先看书面约定是否明确、是否涉及该笔贷款由谁承担;再看贷款债务是否符合共同债务的条件。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张家口进行离婚律师咨询前,可以按上述两组材料分别编号、注明来源和形成时间,并准备一份简单的时间线。这样便于律师核对条款、登记、付款和还款是否指向同一车辆和同一笔贷款。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诉讼费及车辆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需另行核对。上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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