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核对先看委托合同(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项与服务范围”条款,以及报价单是否被合同明确列为附件:会见次数、对应诉讼阶段、会见对象、交付成果写在哪一份书面文件里,费用就应当按哪一份来对。报价单上只写“含多次会见”而未载明次数与阶段的,通常难以单独作为工作量与费用的核对依据。
一、先核对的书面约定:服务范围条款与附件效力
建议按以下顺序比对,目的是让“多次会见”这一表述落到可核查的工作内容上:
- 委托事项与服务范围条款。核对是否写明会见次数、会见对应的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会见对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是否包含阅卷、核实证据、出庭等事项。
- 报价单与合同的关系。核对报价单是否被合同列为附件、是否经双方签章确认、与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表述差异。两份文件对会见次数的描述不一致时,需进一步核实以哪份为准。
- 变更与补充确认。对口头沟通中提到的会见安排,建议以书面补充确认的方式固定下来;这属于合同管理的整理建议,是否采用可与律所协商。
二、“多次会见”背后的程序条件
会见不是可以脱离诉讼阶段抽象计数的服务,其内容与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据此,合同中“含多次会见”的表述,核对时至少要落到三点:哪个阶段、几次、每次拟开展什么工作。侦查阶段的会见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为内容;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会见还须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会直接影响会见能否按计划安排。上述条文的官方公开文本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转载页面查阅(https://fgk.chinatax.gov.cn/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三、费用边界与核对清单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约定确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包含郑州市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未包含任何具体报价,因此无法对“多少钱合理”作出金额判断;能够核对的是费用与工作范围是否对应。
| 书面文件 | 建议核对的内容 | 能解决的问题 |
|---|---|---|
| 委托合同 | 服务范围、阶段、会见次数、付款节点 | 费用对应哪些工作 |
| 报价单 | 是否作为附件、是否签章、与合同是否一致 | “多次会见”指向哪份文件 |
| 补充确认 | 口头沟通的会见安排是否书面固定 | 履行中出现的次数争议 |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服务费之外如涉及鉴定、评估、差旅等支出,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是否单列、如何结算应以书面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此类项目,具体需另行核对。
结论:面对“报价含多次会见却未写次数”,先看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再确认报价单是否构成合同附件;两处都未写明次数与阶段时,建议在签约或付款前以书面方式补充确认,再据以核对费用。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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