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廊坊处理社保争议、准备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收费前,说明“已投诉”或“已申请仲裁”的阶段,关键不是只说一句“我已经投诉了”或“我已经申请仲裁了”,而是把时间、受理机关、程序状态、请求事项和现有文书讲清楚。这样律所才能判断争议目前处在投诉处理、仲裁申请递交、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裁决作出还是裁决后的哪个节点,进而说明拟议工作范围、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需要先说明的是,从本次可核对的资料看,律师服务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并应按要求备案、公示,因此不宜套用一个笼统的“廊坊社保纠纷律师收费标准”,而应核对具体律所备案公示的标准与书面委托合同。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先确认社保争议属于哪个程序入口
社保争议并不是一个脱离劳动争议程序独立存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其中第(四)项为“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这说明,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在符合该条主体和事项范围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对象。咨询时首先说明“谁与谁、在什么期间、因哪一项社保事项发生争议”,比单独说“社保纠纷”更有助于判断程序阶段。
与阶段说明直接相关的是仲裁时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日期、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可能涉及时效中断的核对;但投诉是否属于该款所称“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是否针对同一请求,需要结合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和书面材料判断,不能仅凭“投诉过”三个字一概而论。因此,说明投诉阶段时,日期和事项要具体。
二、已投诉阶段:说明时间、受理机关、文书和处理状态
如果目前处于投诉阶段,建议用四项信息说明:
第一,投诉时间。写明提交投诉的具体日期,以及是否收到书面回执、受理告知或补正通知。第二,受理机关。写清实际受理投诉的部门名称,以回执、告知书或送达材料上载明的名称为准;如果只是电话反映或现场口头反映,也说明是否有登记记录。第三,投诉事项。说明投诉的是未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争议,还是其他社保事项,并说明涉及期间和大致金额。第四,当前状态。说明是“已提交尚未收到书面答复”“已受理正在处理”“已收到处理结果”“投诉未受理”还是“投诉后已转入仲裁”。
这些信息对应不同材料:投诉回执、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处理结果、送达记录、与投诉事项对应的工资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材料能核对的是投诉是否真实发生、投诉事项与现在拟咨询的争议是否同一、程序是否仍在进行。对费用询价的作用是:律所可以判断是否需要先做投诉阶段材料整理、是否需要等待投诉处理结果、是否可以把投诉材料转化为仲裁证据,以及拟议工作是单阶段咨询还是跨阶段衔接。建议在询价时明确问一句:“我目前是投诉阶段,尚未申请仲裁,拟委托的工作是投诉材料梳理、仲裁前评估,还是包括后续仲裁代理?请按相应阶段说明收费项目和计费方式。”
需要避免的表述是只說“我已经投诉了,你们收多少钱”。投诉不等于仲裁申请,投诉受理也不等于仲裁受理;把两个程序的日期混在一起,会影响律所对工作阶段和时效问题的判断。
三、已申请仲裁阶段:区分“递交申请”和“仲裁委受理”
如果已经申请仲裁,说明要更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因此,询价时可以把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和证据清单作为说明提纲,而不是只报一个案号。
更要区分“递交申请”和“仲裁委受理”。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说明时应写清:仲裁申请提交日期、是否收到受理通知、受理日期、案号;如果未受理,说明是否收到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及理由。
受理之后的审理进度也要说明。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因此,已经开庭、已经延期、已经部分裁决、已经超期未裁决,都是不同的阶段信息。它们影响律所判断是继续等待仲裁、准备后续诉讼材料,还是先做裁决后分析。
如果已经拿到裁决书,还要说明裁决类型。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社保争议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要看是否落入该条列明情形,不能仅凭“社保”二字判断。说明裁决日期、裁决主文和争议事项,有助于律所判断后续工作范围;具体后续程序仍需结合裁决类型和文书内容另行核对。
四、把阶段信息转成费用问题:问工作范围,不只问总价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并应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据此,询价时可以做三件事:一是要求律所说明其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二是要求按“投诉阶段、仲裁申请与受理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裁决后阶段”分别说明拟议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是否分阶段计费、是否按全程计费;三是把委托合同中的服务范围、付款节点、差旅文印等费用是否另计写清楚。建议要求书面报价或书面委托方案,便于对照公示标准,而不是仅凭电话中的一句总价作决定。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不宜预设为固定项目。
五、询价前的材料归集与一段可照着说的说明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归集材料,先程序、后实体:
| 说明顺序 | 要说明的事实 | 可对应材料 | 对询价的作用 |
|---|---|---|---|
| 1 | 与谁、在什么期间、因什么社保事项发生争议 | 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社保缴费记录 | 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及争议范围 |
| 2 | 已投诉还是已申请仲裁,具体日期 | 投诉回执、仲裁申请副本、邮寄或递交凭证 | 区分程序阶段,避免投诉与仲裁混同 |
| 3 | 是否受理、案号、开庭或裁决状态 | 受理通知、开庭通知、裁决书、送达记录 | 判断当前工作节点和后续工作量 |
| 4 | 已提出的请求、金额和证据清单 | 投诉材料、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 | 评估难易程度、材料完整度和拟议工作 |
| 5 | 希望律师做什么 | 自行整理的咨询提纲 | 让报价对应具体服务范围 |
可以用下面这段话说明,但这是建议的表达方式,不是法定格式:“我因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社会保险事项与某单位发生争议,已于某日向有关部门投诉,目前收到受理回执/尚未收到书面结果/已收到处理结果;或者已于某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某日收到受理通知,案号某,仲裁请求为某,目前尚未开庭/已开庭未裁决/已收到裁决书。我希望咨询的是投诉阶段材料梳理、仲裁阶段代理、裁决后分析中的哪一项,请按该阶段说明收费项目、计费方式和书面合同内容。”把“已投诉”和“已申请仲裁”分开写,把日期写到日,把请求写到项,律所才能把收费问题落到具体工作上。
六、费用边界和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律师服务费与程序中的其他费用不是同一概念。律师服务费对应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按备案公示标准和书面合同核对;如果后续进入诉讼或需要鉴定评估,可能发生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发生、金额和承担方式需按相应程序规定和实际票据另行核对,不能并入律师服务费报价中一概而论。此次资料未提供廊坊当地统一律师收费标准或具体律所报价,因此不能编造具体金额;应当以具体律所备案公示的标准和书面约定为准。
如果对阶段说明、材料归集或委托范围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说明目前是投诉阶段还是仲裁阶段、是否已受理、是否已开庭或裁决,再核对拟议服务范围与收费项目。
主要依据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一项、第二项,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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