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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打架斗殴赔偿纠纷律师咨询:伤情照片与首次就诊记录时间不符时先核对什么

在天津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咨询中,处于协商或诉讼材料准备阶段时,先核对伤情照片与首次就诊记录是否指向同一次受伤、同一部位和同一诊断,再核对两类材料各自的原始形成时间和来源,最后把核对结果放回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证据链中。时间不一致本身需要解释,照片和病历的证明力要结合原始载体与其他记录判断。

在天津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咨询中,处于协商或诉讼材料准备阶段时,先核对伤情照片与首次就诊记录是否指向同一次受伤、同一部位和同一诊断,再核对两类材料各自的原始形成时间和来源,最后把核对结果放回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证据链中。时间不一致本身需要解释,照片和病历的证明力要结合原始载体与其他记录判断。

一、先核对照片与首次就诊记录是否对应同一次受伤

建议用一张对照表,把以下信息并列核对:

核对对象 具体看什么 用途
受伤时间 照片拍摄时间、病历记载的受伤时间、首次就诊时间 判断是否指向同一次事件
受伤部位与形态 照片显示的擦伤、淤青、肿胀、伤口位置,与病历主诉、查体记载是否一致 判断是否同一伤情
诊断与检查 病历诊断名称、检查报告结论与照片外观能否相互印证 判断照片的辅助证明范围
就诊人身份 病历、挂号记录上的患者姓名与照片中人物是否对应 判断材料主体是否同一

照片时间与就诊记录时间不一致,可能来自拍摄设备时间设置、照片转发压缩、事后补拍、病历补录、复诊或转诊等不同情形。建议先问清照片由谁拍摄、从何种设备导出、是否原图,再向就诊医院核实病历形成过程,避免仅凭时间差异直接判断材料真假。

二、再核对两类材料的原始形成过程

照片方面,可以核对原始拍摄载体、拍摄设备、文件创建时间、是否保留原图,以及照片最初发送或保存的聊天记录、存储位置。首次就诊记录方面,可以核对挂号记录、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和缴费票据上的日期、科室、接诊医生及患者姓名,并确认首次就诊与后续复诊、转院记录能否衔接。

上述核对用于说明材料来源和形成过程,属于咨询前的整理建议。涉及医院补录、记录笔误或转诊衔接的,需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不宜自行更改材料。

三、把核对结果放回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医疗费材料宜把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和照片说明放在同一组,重点说明其与本次受伤的关联。

该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材料可以围绕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状况材料整理。伤情照片在这里起辅助说明作用,与病历、诊断证明相互印证,不替代医疗记录。

咨询时,建议按“医疗费票据与病历诊断—照片及原始载体说明—误工证明与收入材料—护理、交通等材料”分组整理,并附一份简短的时间线说明。具体哪些材料需要补充、如何与律师沟通委托范围,可结合现有材料进一步核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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