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定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异议,律师服务费并没有一份可以由公开资料确认的统一价目。按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口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围绕“2026年保定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能够确认的是定价机制与约定方式,具体数额须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书面合同中确定;伤残鉴定异议咨询、重新鉴定材料梳理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的工作事项。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把原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送检材料清单、病历与影像资料按时间顺序归拢,再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情况,便于把问题定位到具体环节。
一、收费由律所制定:咨询时要核对“约定”,不是“价目表”
司发通〔2021〕87号提出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原文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保定是设区的市,这一动态监测机制在文件表述范围内涉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该文件没有给出任何具体数额、分档区间或地区价目,因此不能据此推知保定存在统一收费标准,也不宜把其他地区的报价当作本地行情。
咨询与签约环节,可以把下面几项作为核对对象,逐条落到合同文本上:
- 收费项目与收费方式:按件、按阶段还是按计时,计费基数如何确定;
- 服务范围:是否包含鉴定异议的材料梳理、书面异议或申请材料起草、与办案机关沟通、出庭等具体工作;
- 另行计算的支出:差旅、文印、邮寄等是否单列;
- 付款节点,以及工作范围变更时费用如何处理;
- 书面委托合同与实际收费、票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这份清单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用途是让“收费标准”变成可验证的合同条款,它不构成法定必备条款,也不改变律师事务所自主定价的规则。反过来,如果一份报价只给出总额、不说明对应哪些工作,委托人很难判断这笔费用覆盖了哪些环节,后续增加工作时也容易产生分歧。
二、伤残鉴定异议咨询:可协商纳入的工作与费用边界
伤残鉴定异议咨询的核心,是围绕原鉴定意见书及其形成过程做材料核验。这项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阅看鉴定意见书与委托材料,比对病历、影像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完整,核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核对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顺序,以及协助起草向办案机关提交的异议或申请材料。这些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按什么方式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明。
技术标准的适用顺序有明确规范。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核对鉴定意见所援引的标准处于这一顺序的哪一层、是否存在更优先的标准未被采用,属于材料核验可以着力的方向。
材料本身的完整性也有对应规则。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同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同通则第十四条)。需要留意的是,第十二条中“向委托人提出”针对的是对鉴定材料的异议,提出对象是委托鉴定的办案机关,这一条并不涉及对鉴定意见本身如何处置。
费用边界方面,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用是两笔性质不同的费用。律师服务费支付给律师事务所;鉴定费用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通则第二十九条把“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列为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之一,说明鉴定费用独立于律师服务费而存在。该条同时规定,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资料未涉及鉴定费用如何退还,具体收取方式与退费口径需向鉴定机构核对。把这两类费用分开核对,是判断一份报价是否合理的前提。
三、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事由、实施主体与机构要求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需要区分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两条不同路径,二者的事由和实施主体并不相同。
补充鉴定的情形是: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同通则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的情形是:“(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通则第三十一条)该条的表述是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启动环节在办案机关,当事人一方的异议材料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委托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在机构选择上有具体要求: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通则第三十二条)。
| 比较维度 | 补充鉴定 | 重新鉴定 |
|---|---|---|
| 触发情形 | 原委托事项有遗漏、提供新的鉴定材料、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鉴定人无执业资格、机构超范围、应回避未回避、办案机关认为需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委托与启动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 |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
| 实施主体 | 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 原则上由原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特殊原因委托原机构的,须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
| 机构与人员要求 | 作为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 接受委托机构资质不低于原机构,重新鉴定人中至少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四、重新鉴定材料的核验顺序(建议)
围绕重新鉴定准备材料时,可以按“先固定原鉴定形成过程、再比对内容、最后落到法定事由”的顺序整理。以下为建议性整理方法,用途是帮助判断异议理由可能落在哪一项法定情形上:
| 可归拢的材料 | 可以核对的要点 | 规范依据 |
|---|---|---|
| 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接收记录 | 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是否被逐项核对记录 | 第十二条 |
| 病历、影像、诊断证明等送检材料 | 是否完整、充分,能否满足鉴定需要;是否曾要求补充 | 第十四条 |
| 原鉴定意见书及其援引的技术标准 | 所采用标准处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中的哪一层 | 第二十三条 |
| 鉴定机构登记业务范围、鉴定人执业资格、回避情况 | 是否对应重新鉴定第一至第三项情形 | 第三十一条 |
|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记录与见证签名 | 是否由不少于2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是该事项鉴定人,是否有委托人指派或委托人员在场见证并签名 | 第二十四条 |
| 委托书生效时间、延期告知、补充材料时间 | 30个工作日的鉴定时限是否延长、补充或重新提取材料的时间是否单独计算 | 第二十八条 |
时限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时限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同通则第二十八条)。这条规则用于理解鉴定期限的起算与延长,与律师服务费的计算没有直接换算关系。
五、需要分开处理的几组关系
第一组是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用。前者依委托合同支付给律所,后者支付给鉴定机构,两笔费用依据不同、收取主体不同,报价时应分别列明。
第二组是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两者事由清单不同、实施主体不同,把补充鉴定的事项当作重新鉴定理由提出,或把重新鉴定的情形当作补充鉴定处理,都会影响材料的组织方向。
第三组是“对鉴定材料有异议”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前者按第十二条向委托人提出,后者需要结合第三十一条列举的情形,向办案机关陈述并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委托重新鉴定。
第四组是年度语境与规范版本。目前可核对的版本是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司发通〔2021〕87号;资料中没有2026年新出台的收费标准或鉴定规则,年份只宜作为年度咨询与材料准备的语境使用。
结语
把上述内容落到操作上,需要继续核对的有:你与律所书面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方式与服务范围是否覆盖鉴定异议材料梳理;原鉴定材料接收记录与病历、影像是否一致完整;异议理由对应重新鉴定五项情形中的哪一项,以及是否需要同步准备补充鉴定的新证据材料。这些事项分别涉及合同文本、鉴定档案与法定事由,逐项核对后再确定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更为稳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归拢情况与拟议委托事项作进一步沟通。
参考资料: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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