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处理文书落款所载的行政机关,连同印章、文号和送达主体一起看,再对照起诉状所列被告名称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名称写法不同,可能只是规范全称与简称的差异;也可能起诉状列错了被告。这两种情况对应的处理方向不同,需要先用文书原件把主体关系确定下来。
一、先核对文书落款与印章是否指向同一机关
建议从被诉行政行为的书面载体入手,逐项比对:
| 核对项 | 看什么 | 能说明什么 |
|---|---|---|
| 落款名称 | 处理决定、通知或答复末尾所署机关全称 | 文书对外表明的作出机关 |
| 印章 | 印章文字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 | 落款名称与用印主体是否对应 |
| 文号 | 文号中的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 辅助判断文书来源和作出机关 |
| 送达信息 | 送达主体、送达回证或邮寄封套上的机关 | 与落款机关相互印证 |
这几项指向同一机关,而起诉状写的是该机关的简称、旧称或内设机构名称,问题通常集中在名称表述;落款、印章、送达信息本身不一致,或者起诉状所列的是另一个机关,则需要进一步核对被告是否列对。
二、按被诉行为类型核对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据此,核对时可以先判断案件属于哪种情形: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以文书落款的作出机关为被告;经过复议的,同时核对复议决定书的落款和复议结论,区分维持、改变、复议机关不作为等不同情况;存在委托、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再按对应规则确认被告。处理文书落款与起诉状名称不同,先要确认的是“谁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写法差异放在这一步之后处理。
三、名称不一致时的处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起诉状被告名称与文书落款不一致,属于可以向立案法院说明并核对补正的事项。可以携带处理文书原件、送达凭证、起诉状副本,向立案窗口说明落款机关与起诉状写法的对应关系,请求按上述规定给予指导释明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是否允许补正、如何变更被告,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包括:被诉处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送达回证或邮寄封套、复议决定书(如有)、起诉状副本、起诉状所写被告名称的来源说明。上述材料用于核对同一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送达主体和起诉状表述,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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