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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咨询费咨询要点:委托咨询前如何确认咨询范围与后续代理事项边界

委托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前,建议把“咨询范围”和“后续代理边界”拆成四件事分别确认:目前处在工伤程序的哪个阶段、本次咨询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咨询结束后是否另行委托代理以及代理到哪一步、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各自如何计算。把这四项写清楚,既能避免把“咨询”误解为“已经接受代理”,也能避免把其他案件的报价当成本案报价。

委托工伤赔偿律师咨询前,建议把“咨询范围”和“后续代理边界”拆成四件事分别确认:目前处在工伤程序的哪个阶段、本次咨询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咨询结束后是否另行委托代理以及代理到哪一步、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各自如何计算。把这四项写清楚,既能避免把“咨询”误解为“已经接受代理”,也能避免把其他案件的报价当成本案报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先按本文清单整理时间节点和材料,再逐项核对。以下内容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律师服务收费的现行规定展开,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一、先核对程序阶段,咨询范围由阶段决定

工伤类咨询的第一个分水岭是程序阶段。同一个“工伤赔偿”问题,在申请认定前、认定过程中、认定结论作出后,需要核对的事实和材料并不相同,咨询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条规定给咨询提供了三个具体核对点:起算日期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职业病则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单位申请期限为30日,职工一方在单位未申请时可直接申请的期限为1年;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咨询时说明这三个日期和单位是否已经提交申请,律师才能判断当前应当处理的是申请准备、材料补正,还是与待遇负担有关的事实梳理。

职业病情形还有一处需要单独核对。依据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依据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职业病维权咨询中,诊断证明或鉴定书的取得情况直接影响材料准备方向,北京地区的具体诊断机构与办理细节,需要另行向相关机构核实,不宜在咨询阶段凭一般经验推定。

二、把咨询范围写成可核对的事项清单

咨询范围宜具体到事项,不宜笼统写成“帮忙看看工伤赔偿”。可以从以下四组问题入手,并在咨询时逐项确认哪些属于本次咨询、哪些需要另行委托:

第一组是事实时间线。包括事故或职业病诊断的时间、单位申请时间、社保部门受理时间、补正通知时间、认定结论送达时间。日期的意义在于对应第十七条的30日与1年期限,以及单位逾期申请期间的待遇费用负担问题。

第二组是材料完整性。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据此可以核对三项材料是否齐备、申请表中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是否填写清楚,以及是否收到一次性书面补正告知。补正告知的内容和补正时间,是咨询中值得单独列出的核对对象。

第三组是举证责任分配。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咨询时可以说明单位是否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什么,以便判断争议焦点。

第四组是程序选择与后续安排。包括是否需要申请认定、是否需要补充劳动关系证明、认定之后涉及哪些事项。对于超出本次咨询范围的事项,建议在咨询记录中注明“另行确认”,避免事后对服务内容产生不同理解。

三、咨询与代理属于两个层次,边界要落到书面

咨询解决的是信息与判断问题,代理解决的是授权与办理问题。委托咨询前,可以向律所确认以下边界:本次咨询是否仅限口头或书面意见;咨询意见是否包含材料清单和程序节点提示;如需代理,代理哪一阶段、授权范围如何表述;承办人员是谁;材料原件由谁保管;沟通与反馈方式如何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明确,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因此,咨询时不宜把“已经咨询”理解为“已经承接”,也不宜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代理阶段。

四、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

费用是本题的核心。核对时建议分成两类:

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律所资料显示,收费沟通强调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咨询时可以要求对方说明计费方式、对应的工作范围、服务阶段和支付安排,并写入书面委托文件。

另一类是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以及诊断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不同主体收取,与律师服务费不属同一项目。咨询时可以要求分别列明项目名称、收取主体和大致发生环节;本文资料未提供具体金额标准,需向收费主体另行核实。

还有一项必须单独核对:工伤赔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四项规定: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这意味着,涉及工伤赔偿的委托安排,不能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咨询时可以核对拟签协议的名称、计费基础和收费方式,确认工伤赔偿请求是否被纳入按结果分成之类的安排;对“变相”情形,可以要求对方以书面方式说明计费依据。

五、赴约前可以准备的材料核对表

材料或记录 可以核对什么 与本文依据的对应关系
事故日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日期的证明 30日与1年期限的起算点 第十七条
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材料 申请材料第二项是否具备 第十八条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申请材料第三项是否具备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填写内容 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是否完整 第十八条
社保部门受理或补正书面告知 是否被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第十八条
单位申请记录与沟通记录 是否落入单位逾期申请期间的费用负担情形 第十七条
拟签委托合同与费用清单 服务阶段、工作范围、律师费与第三方费用是否分开 收费意见第四项及律所收费沟通说明

以上为建议整理的核对方法,用于帮助说明现有事实,并非法定必交材料清单,也不构成委托成立条件。材料是否提交、何时提交,仍应结合具体程序和受理部门要求确认。

六、咨询时值得逐项问清的问题

可以把问题写成短句带去咨询:目前处于哪个阶段;期限起算日是哪天;单位是否已申请;申请材料缺哪一项;是否收到补正告知;单位是否提出异议;本次咨询覆盖哪些事项;后续代理是否另行委托、代理到哪一步;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对应什么工作范围;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收取;拟签文件中是否涉及工伤赔偿的风险代理安排。问清这些,咨询范围与代理边界就有了可对照的记录。

涉及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应先通过120等公共急救渠道处理,再安排法律咨询。

本文涉及的程序节点、材料要求和费用边界,仍需结合个案日期、单位申请情况、社保部门书面告知以及拟签委托文件逐项核对。带着上述清单与时间线,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程序阶段和拟委托事项,再确认服务范围、承办安排与费用构成,更便于把咨询与后续代理的边界落到书面。

参考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四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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