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高空坠物致害咨询,先要区分坠落物属于“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前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后者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监控调取的核心动作是:发生致害情形后先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同时建议以书面方式请求物业保存、提供事发时段监控,并把摄像头位置、拍摄角度、存储周期和物业答复固定下来。发生人身伤害,先拨打120、110;需要就责任范围、证据固定和委托事项做咨询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坠落物来源:第1254条与第1253条的适用边界
高空坠物咨询中,经常把“整栋楼责任”作为一个整体问题来问。条文对不同坠落情形分别设置规则,咨询时需要先把坠落物的来源、位置和发生方式核对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上述两条的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两条规则的核心差异可以用同一组维度对照:
| 对照维度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
| 适用对象 | 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
| 责任主体 | 侵权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
| 举证与免责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 调查程序 |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条文未设公安调查款 |
这张表是便于咨询时对照的概括,具体适用仍以条文原句为准。同一事件中,坠落物是业主搁置或悬挂的物品,还是从窗户、阳台抛出的物品,可能影响条文选择;这需要结合物品来源、安装或放置关系、坠落点位置等事实核对。仅凭“高空坠物”一个描述,通常不足以判断应当适用哪一条。
二、“整栋楼补偿”的成立条件与除外空间
咨询中常说的“整栋楼责任推定”,对应的是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后段的补偿规则。条文使用的表述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设置了“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这一除外条件。理解这条规则,可以按以下条件逐项核对。
第一,需要存在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损害后果、坠落物、事发位置和时间,是核对的基础事实。
第二,责任顺序上,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条文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前提。因此,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调查进展、现场监控、坠落物来源等材料,可以帮助核对这一前提是否具备。
第三,补偿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个范围需要结合坠落时间、坠落点位置、楼层和朝向、监控覆盖范围、物品来源等因素核对。法条使用的概念是“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具体到某一栋楼、某一单元、某一侧住户,需要以事实材料为基础判断,不宜直接按整栋楼全部住户一概纳入。
第四,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主张排除在该补偿范围之外。可以核对的方向包括事发时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房屋是否空置、窗户或阳台位置与坠落点的关系、坠落物是否与自家物品有关等。这些只是核对示例,能否形成有效排除,仍要看具体证据和事发事实。
第五,条文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使用的是“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与确定具体侵权人后的赔偿责任,在条文表述和责任基础上有所不同。咨询时可以把“补偿”和“赔偿”分别记录,避免把两者的适用条件混在一起。
物业责任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另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具体项目,条文未作逐项列举,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现场设施条件、日常巡查维护记录等进一步核对。物业责任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前提,责任形态和范围也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第三款规定,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受害人可以保留报警时间、接报单位、接报编号和后续沟通记录,用于核对调查进展。北京当地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需以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的现行规定为准;本文所引为全国性法律条文。
三、物业监控调取:报警、书面请求与固定清单
监控调取是高空坠物证据固定中的关键环节。条文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条文对物业规定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监控调取的具体手续、物业配合的边界、涉及其他住户信息的处理,需要结合现场管理、程序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进一步核对。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和沟通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第一步,先报警并记录接报信息。 说明事发时间、地点、伤情、坠落物情况和可能的坠落方向,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保留报警记录、接报回执、接警编号和后续沟通记录。报警记录可以核对调查启动时间、受理单位,也可以作为后续向物业提出保存监控请求的事实背景。
第二步,以书面方式向物业提出保存和提供监控的请求。 请求内容可以写清事发时间、坠落点位置、需要保存的时段、摄像头位置或编号、拍摄角度、存储周期,并请求物业采取防覆盖措施、书面回复是否保存及保存期限。书面方式包括递交书面函件、发送可留痕的电子信息等。这样做的用途,是让“物业何时知道、是否保存、如何答复”留下可核对记录。
第三步,现场核对摄像头位置和覆盖范围。 可以拍摄摄像头安装位置、编号、朝向,记录其与坠落点、涉事楼栋的距离,向物业询问设备是否正常、存储周期多长、最近是否有维护或故障记录。监控能否覆盖事发区域,直接影响其证明用途;设备位置和角度不清,单有视频文件也可能难以说明与坠落点的关系。
第四步,注意查看、复制和传播的边界。 监控画面可能包含其他住户的出行信息。查看、复制、提交的范围,宜限于查明事实和法定程序所需;公开传播、在网络发布前,需要另行核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此处不属于本文证据能够展开的规则,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向公安机关、律师或相关机构核实。
第五步,物业不配合时的处理。 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调取;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向法院了解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和手续。具体能否申请、如何申请,需以法院要求为准,本文不展开程序细节。
第六步,把监控情况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分开核对。 监控缺失、损坏或者存储周期过短,是否属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要结合设备维护记录、巡查记录、警示措施、物业服务合同等事实进一步核实。条文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为物业责任前提,监控情况是核对因素之一,具体责任结论仍需结合完整事实判断。
四、咨询律师前可以整理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高空坠物咨询的准备,可以围绕“坠落物来源、可能加害范围、物业措施、监控保存”四项事实展开。以下材料清单是整理建议,便于咨询时说明事实,不是法定必交材料。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提示 |
|---|---|---|
| 现场照片、视频 | 坠落点、周边楼层、物品状态、摄像头位置 | 尽量保留原始文件和时间信息 |
| 坠落物照片或实物 | 物品来源、材质、标识、与建筑物的关系 | 注意现场安全,涉及物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
| 报警记录、接报回执 | 调查启动时间、受理单位、调查进展 | 记录接警编号和沟通时间 |
| 医疗记录、费用票据 | 伤情、治疗过程、损害后果 | 与事发时间、伤情建立对应关系 |
| 与物业的沟通记录 | 物业是否保存、提供监控,如何答复 | 尽量书面化、可留痕 |
| 摄像头位置和存储信息 | 监控覆盖范围、存储周期、设备状态 | 现场拍照并向物业核对 |
| 物业服务合同、巡查维护记录 | 物业日常安全保障措施 | 需进一步核实,可向物业、业委会了解 |
| 误工、护理、交通凭证 | 损失范围 | 根据实际主张整理,避免混同 |
咨询和委托时,可以把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以双方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诉讼费、鉴定费等由法院或鉴定机构依法收取的项目,需按相应程序核对,不宜混同为一个报价。
高空坠物案件的关键事实,通常集中在坠落物来源、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监控是否保存及覆盖何处。材料整理得越清楚,越便于判断是按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主张补偿、按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主张过错责任,还是需要继续推动公安机关调查。对上述事实、证据固定和委托范围需要进一步核对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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