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车辆属性鉴定、头盔佩戴和路面监控这三类材料分别对应三条不同的收集路径:车辆属性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通常通过在诉讼中申请鉴定解决;头盔佩戴情况属于事故事实与过错分析的组成部分,主要靠事故认定书记载、现场照片和监控画面相互印证;路面监控属于视听资料,重点在尽早调取、保留原始载体并核对真实性。三者适用的程序阶段不同,需要核对的对象也不同,混在一起准备容易漏项。下面按材料类型说明各自的取得条件、核对顺序和边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梳理和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一、先分清三类材料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往往直接影响驾驶人资格、车辆保险、责任比例等后续问题;头盔戴没戴、戴得规不规范,关系到伤害后果和过错分析;路面监控则用于还原碰撞过程、行驶轨迹和现场状态。三者证明对象不同,取得方式也不同。
| 材料 | 主要证明对象 | 主要形成或取得阶段 | 重点核对对象 |
|---|---|---|---|
| 车辆属性鉴定意见 | 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 诉讼中申请鉴定;事故处理阶段可先固定车辆状态 | 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车辆现状与事故时是否一致 |
| 头盔佩戴相关材料 | 事故时驾乘人员是否佩戴、佩戴是否规范 | 事故处理阶段随现场勘查形成;诉讼中补充 | 事故认定书是否记载、照片视频能否看清、人员是否同一 |
| 路面监控 | 碰撞过程、行驶轨迹、信号灯状态、佩戴状态 | 事故处理阶段调取;诉讼中申请调查收集或保全 | 时间戳、设备位置、连续性、原始载体保存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类材料分别落在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证据类型中,提交时应当按各自的形式要求准备。
二、车辆属性鉴定:谁申请、什么时候申请、鉴定人不出庭怎么办
车辆属性鉴定要解决的是“涉案车辆按现行技术标准属于哪一类车”这一专门性问题,不是凭车辆外观或销售说法就能确定的。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据此,申请主体是当事人,申请对象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条件是所涉问题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的确定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鉴定意见形成后,还有出庭质证环节。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意味着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推动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一方还可以要求返还费用。第八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准备鉴定材料时,建议先把以下内容按同一车辆、同一时间点归组核对: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辆铭牌和整车照片,用于核对车辆型号与出厂参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车辆的记载,用于核对车牌、车架号、车辆描述是否一致;车辆保管、扣留、返还记录,用于核对鉴定时车辆状态与事故时状态是否一致。车辆如果已经维修、拆解或改装,可能影响鉴定可行性,需要向办案交警或受理法院核对车辆现状和保管链条。
费用方面,鉴定费属于第三方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支付;具体金额、缴纳方式需向受托鉴定机构核实,本文资料未包含收费标准。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是两类不同费用,是否委托、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三、头盔佩戴:证明对象是事故事实,不是凭照片直接下结论
头盔佩戴材料的用途,是还原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乘坐人是否佩戴头盔、佩戴是否规范,以及这一状态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关联。需要说明的是,佩戴头盔是否构成法定义务、未佩戴对责任比例产生何种影响,要结合事故认定书和全案证据判断,本文资料不支持“未戴头盔必然承担固定比例责任”这类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头盔佩戴情况如果进入事故认定,通常体现在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这几部分。拿到认定书后,可以先核对其中是否记载头盔事项、依据的是现场照片还是监控、表述是否具体到人员和时点。
如果认定书没有记载或记载简略,可以在诉讼中通过现场照片、执法记录、监控画面、医院急诊记录中关于头部伤情的描述、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补充。核对时建议围绕三点:一是人员同一性,照片或视频中的人是否就是本案当事人;二是时点同一性,画面是否形成于碰撞前、碰撞时或碰撞后;三是状态可辨识度,画面能否看清佩戴位置、卡扣是否系好。仅凭一张模糊截图,通常难以单独支撑佩戴或不佩戴的结论。
四、路面监控:先调取、再保全、后质证
路面监控属于视听资料。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提交监控不是“有画面就行”,还要经得起真实性核对,并与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
调取途径分两个阶段。事故处理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监控是否属于可查阅复制的范围、需要什么手续,应向办案交警部门核对;复制件注意核对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页码是否完整。
诉讼阶段,如果监控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掌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以依据第六十七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如果监控存在覆盖、删除风险,属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可以依据第八十四条申请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监控存储周期由设备管理方决定,建议尽早书面提出调取或保全申请,并保留申请记录。
真实性核对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时间戳与报警时间、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吻合;设备位置与拍摄角度能否覆盖事发点位;画面是否连续,有无剪辑、跳帧;原始载体由谁保存、能否出示;截图与完整视频是否对应。提交书证、物证时,第七十三条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视听资料同样以原始载体和完整性为重点。
五、诉讼阶段的时间要求与材料清单
进入诉讼后,三类材料都受举证期限约束。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在收到举证通知后,先列出三类材料的现有件、待调取件和待鉴定件,再决定是否申请延长、调查收集或保全。
| 核对项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动作 |
|---|---|---|
| 事故认定书 | 事故经过、证据来源、过错分析、头盔与监控是否记载 | 逐项对照,标记缺载内容 |
| 车辆合格证、发票、铭牌照片 | 车辆型号与出厂参数 | 与认定书车辆信息比对 |
| 车辆保管、返还记录 | 鉴定时车辆状态 | 向办案单位核对现状 |
| 鉴定意见书 | 车辆属性结论及依据 | 核对鉴定人资格、是否需出庭 |
| 监控完整视频与截图 | 碰撞过程、佩戴状态 | 核对时间戳、连续性、原始载体 |
| 查阅复制材料 | 交警卷内证据是否完整 | 核对专用章、页码 |
六、几个容易出错的边界
一是把车辆外观当属性结论。车辆属性需要鉴定机构按现行技术标准判断,本文资料未包含该技术标准原文,具体标准适用需另行核对。二是只提交截图不提交完整视频,或视频来源、保存方说不清楚,真实性容易受质疑。三是认为事故认定书必然写明头盔情况,实际记载详略取决于现场证据,缺载时应补充其他材料。四是申请鉴定后不关注鉴定人是否出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出庭质证是重要环节。五是忽略监控存储期限,等到诉讼阶段再调取,可能已无法取得。
天津当地交警部门调取监控的具体手续、鉴定机构名录与受理要求,属于地方操作细节,本文资料未包含,需向办案单位或受理法院核对。涉及人身损害的,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票据原件;紧急情况优先报警和就医。
本文尚需结合具体案情核对的事项包括:事故认定书对车辆、头盔、监控的实际记载,车辆当前保管状态,监控原始载体的保存单位,以及是否需要申请鉴定、调查收集或证据保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的归组、拟议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进一步沟通。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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