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交通事故起诉,选择律师的可用标准,是看其能否把“证据目录—伤残鉴定—受诉法院核对”拆成可以逐项检验的工作步骤:证据目录能否按待证事实分组并对应原件,伤残鉴定能否讲清申请、选人、送材料和出庭异议,受诉法院能否说明核对路径而不是只给口头判断。面谈时带上已有材料,逐项对照法条和程序节点,比只看宣传材料更容易判断委托范围。需要预约材料梳理,可以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选择律师时先核对三项工作底稿
第一项是证据目录。可以请律师当面说明:目录按什么标准分组、每组证据对应哪一项待证事实、原件由谁保管、复制件与原件如何对应、举证期限如何安排。第二项是伤残鉴定。可以请其说明鉴定申请由谁提出、鉴定人如何协商确定、送检材料如何整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如何安排鉴定人出庭。第三项是受诉法院。本次可核对的资料覆盖证据、鉴定和证据保全,未覆盖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具体条文,因此本文不对“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下结论;面谈时可以请律师书面说明拟受诉法院及所依据的管辖条款,再由自己向拟受诉法院立案窗口复核。
这三项都能在委托前用材料清单和程序问题检验,不需要先取得案件结果或对方承诺。选择律师时,可以把“能否把每一步落实到材料、期限和法条”作为比较维度,把人员、费用和承接安排留到委托范围中另行协商。
二、证据目录:按待证事实、证据种类、原件状态编
证据目录的作用,是让法庭和对方看清每组材料要证明什么,也让自己在举证期限内知道还缺什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明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并明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制作目录时,可以按“材料组—建议核对的信息—程序用途”三列展开:
| 材料组 | 建议核对的信息 | 在程序中的用途 |
|---|---|---|
| 事故经过与责任材料 | 形成时间、制作主体、原件持有人、能否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 | 支持事实陈述,准备法庭出示和质证 |
| 医疗与费用材料 | 病历、票据、清单是否连续,原件与复制件差异 | 说明损失范围,作为鉴定送检材料的基础 |
| 鉴定与检查材料 | 影像、检查报告、既往病历是否齐全,能否供鉴定人查阅 | 供鉴定人了解鉴定所需案件材料 |
| 主体与送达信息 | 当事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 立案和程序文书送达 |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七十一条)。目录中可以为每组材料标注原件状态和质证时的出示方式,减少开庭时临时找材料。
举证期限也需要在目录阶段核对。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目录中可以标出哪些材料已经取得、哪些需要向医院或有关单位调取,避免临近期限才发现缺口。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证据;情况紧急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八十四条)。是否申请调查收集或保全,可以结合材料保管情况和开庭安排与律师逐项核对。
三、伤残鉴定:申请、选人、材料、出庭四个节点
伤残鉴定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准备时可以围绕这四个节点分工:谁提出申请、双方能否协商选定鉴定人、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时如何配合委托。
送检材料的整理,重点在让鉴定人能够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应当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并应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病历、影像资料和检查报告是否连续、能否对应同一就诊过程,是送检前可以核对的内容。
鉴定标准和技术方法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顺序遵守和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具体伤残等级标准不在本文资料范围内,送检前可以向鉴定机构核对本次鉴定事项适用的标准名称和版本。该通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面谈时可以观察律师是否把鉴定当作需要材料支撑的程序,而不是对结果作口头预估。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二条)。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是否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结合异议内容和开庭安排与律师协商。
四、管辖法院:按核对单准备,不替代管辖结论
管辖是起诉前需要识别的事项,但本次资料没有覆盖管辖的具体条文,本文只提供核对方法,不给出“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的结论。可以制作一份管辖核对单,分成三组:主体信息,包括拟起诉对象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事实发生信息,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和经过;程序信息,包括已取得材料的保管人、是否需要申请证据保全、拟提交的立案材料。把核对单分别交给承办律师和拟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核对,请律师书面说明拟受诉法院及所依据的管辖条款,再由自己向立案窗口复核立案要求。
这样做的用途,是让管辖判断有材料、有条款、有复核对象。第八十四条在证据保全中使用了“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表述,说明起诉前保全安排与管辖识别相关;但该条不解决具体管辖规则,具体受诉法院仍需另行核对。面谈时可以把“能否说明管辖依据和核对路径”列入选择律师的问题清单,避免把管辖只当作口头经验。
五、面谈时带什么、问什么
带材料时,可以按证据目录的四组材料各备一份清单,注明原件持有人和复制件位置;把病历、票据、影像资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把与事故经过有关的材料单独列出。面谈问题可以集中在:证据目录如何按待证事实分组;原件与复制件如何对应;举证期限如何确定、逾期风险如何管理;伤残鉴定何时申请、鉴定人如何协商、送检材料如何整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如何安排出庭;是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证据保全;拟受诉法院及管辖依据;委托范围包括哪些工作、如何计费。
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鉴定费用属于向鉴定机构支付的费用,符合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时,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文不对律师服务费、诉讼费或鉴定费的具体金额作判断,相关数额和缴费安排需结合委托合同、法院通知和鉴定机构告知另行核对。
本文可以核对的是证据种类、原件提交、举证期限、鉴定申请与出庭、证据保全等程序节点;具体管辖规则、伤残等级标准和委托费用,需要结合案件材料和拟受诉法院要求另行核对。带材料做一次面谈,把证据目录、鉴定材料和管辖核对单逐项过一遍,再决定委托范围,可以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