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这份清单的核心方法是:以每一项仲裁请求为线索,把材料按“一事一行”拆开,分别登记原件持有人、复印件份数、形成时间、对应主体和证明目的,再逐项比对原件与复印件在主体、期间、数额上是否一致。河北劳动争议咨询前可以先完成这张表,带着表和材料沟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清单要把“自己手里有什么、对方手里有什么、还缺什么”分开写清楚,这样在咨询时能更快判断哪些材料可以直接支撑请求、哪些需要向用人单位主张提供。
一、清单的第一层:把主张与证据持有方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后一层适用有前提,即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并且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清单因此建议设置“持有人”一栏,至少区分“申请人持有原件”“申请人仅持复印件”“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第三方机构留存”四种状态。对“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登记材料名称、形成环节、可能的保管部门,以及此前是否索要过、有无书面或聊天记录。这样做的用途是:咨询时能直接看出哪些材料需要以书面方式要求单位提供,哪些材料需要申请仲裁机构调取。以上是整理方法上的建议,是否提出调取申请、如何提出,结合具体案情另行判断。
二、栏目怎么设:一张可以逐项填写的核对表
建议的栏目如下,可按案件情况增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成时间 | 形成主体/相对方 | 原件状态 | 复印件份数 | 证明目的 | 对应请求 | 备注 |
|---|---|---|---|---|---|---|---|---|
| 1 | 劳动合同 | 2023-03-01 | 劳动者与公司 | 在手 | 3 | 证明劳动关系及约定工资 | 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 | 核对签章与期限 |
| 2 | 工资银行流水 | 2023-03至2024-06 | 银行出具 | 在手 | 3 | 证明实发工资与发放周期 | 工资差额 | 标注每月到账日 |
每一栏承担不同的核对功能:“形成时间”用于核对期间衔接和时效起点;“形成主体/相对方”用于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是否一致;“原件状态”决定当庭能否出示原件;“证明目的”迫使每一项材料对应一个具体待证事实;“对应请求”把材料与仲裁请求挂钩,避免材料堆砌;“备注”记录瑕疵,例如复印件模糊、缺少骑缝章、签字页缺失。
三、按请求分组:从争议类型反推材料范围
该法第二条列举了适用该法的劳动争议类型,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清单可以按这些类型分组,每组对应一项或几项请求。例如劳动关系确认组放入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资组放入工资条、银行流水、计件单、加班审批记录;解除组放入解除通知书、送达记录、离职交接单、沟通记录;工伤组放入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票据、病历、停工留薪期相关材料。同一事实的多份材料放在同一组内,备注互相印证的关系,例如“流水金额与工资条应发数对应”“考勤打卡记录与加班审批单日期对应”。
分组时保持“一事一行”。同一份材料同时证明两个事实的,可以在两组中各列一行并注明同一原件,避免一行写多个证明目的导致核对时遗漏。
四、原件与复印件的逐项比对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其中第三项要求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清单的“材料名称+持有人+来源”正好对应这一项,咨询时可以直接据此梳理。
比对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先核对主体,即合同甲方、工资发放账户名称、考勤记录所属单位是否指向同一用人单位;再核对期间,即合同期限、工资发放月份、考勤月份是否连续、有无断档;然后核对数额,即工资条应发数、银行流水实发数、主张的差额是否能够对应;最后核对形式,即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有无缺页、签字盖章页是否齐全、多页材料页码是否连续。原件建议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开庭或核验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份数可以按受理机构的要求和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具体份数向受理机构确认。
五、日期栏与时效核对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了时效因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并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作了特别安排,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清单可以增设三个日期栏:“权利被侵害之日或知道之日”“最后一次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日期”“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并把对应的书面记录、聊天记录、邮件、快递单号列入同一行。这样做的用途是把时效核对与材料核对放在同一张表上,咨询时能直接看出每个日期是否有材料支撑。上述日期栏属于整理建议,具体案件中时效如何起算、是否中断或中止,需要结合事实另行判断。
六、咨询时的沟通顺序与委托边界
到所咨询时,可以按“请求—分组清单—缺项”的顺序说明:先讲清楚主张什么,再按组展示清单和材料,最后说明哪些原件不在自己手里、哪些材料需要向单位主张提供、哪些日期缺少书面记录。这样沟通效率更高,也便于律师判断材料的证明力和补强方向。
如需委托,材料梳理、证据调取申请、代理仲裁或诉讼等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受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以受理机构告知和双方约定为准。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也不对处理结果作出承诺。
七、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清单完成后,仍有三类事项需要逐项确认:原件的实际存放位置与能否出示;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范围及此前索要记录;各关键日期与时效的对应关系。带着这份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可以拨打4009003957,围绕上述待核对事项安排咨询。
(法律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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