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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饲养动物侵权律师咨询:未拴绳致害与受害人挑逗责任怎么划分

在天津发生的饲养动物致害纠纷中,责任划分先取决于“未拴绳”这一事实被放进哪一条规则里:一般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举证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典型情形是携犬外出未拴绳)造成损害的,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该条后段列举的减免事由是受害人故意;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条文没有设置减免事由。因此,“受害人挑逗”能否减轻饲养人责任,需要先固定挑逗的具体动作、发生时间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先后关系,再对照所适用条文的门槛判断,不能脱离条文直接按“谁有过错谁担责”的直觉分配。就天津个案的条文适用与材料梳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沟通。

一、未拴绳首先影响的是条文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则,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免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效果分为“不承担”和“减轻”两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条与上一条的差别集中在两处:适用前提多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减免事由只列“故意”,效果只有“减轻”一档。

未拴绳致害的咨询,一般要先回答一个问题:事发时携犬外出未束犬绳,是否构成当地养犬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缺失。这一步决定案件落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还是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而两条对“挑逗”的容忍度并不相同。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有关养犬管理的具体规定文本,也未包含事发时间对应的规定版本,因此“未拴绳是否构成违反管理规定”需要在咨询时把当地现行规定、事发时间、犬只体型与场所类型一并核对,本文不预设结论。

二、“挑逗”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减免空间不同

把“挑逗”作为抗辩事由提出时,需要落到条文使用的概念上。以下按三种情形并列比较,比较维度统一为适用前提、减免事由、减免效果与举证方:

情形 适用条文 条文列举的减免事由 减免效果 需举证的一方
一般饲养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主张减免的饲养人、管理人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如未拴绳)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受害人故意 可以减轻责任 主张减免的饲养人、管理人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条文未设置减免事由 条文未规定减免 条文未规定减免事由的举证分配

两条规则的举证表述都是“能够证明”,即提出减免主张的一方需要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证明责任。对受害人一方而言,需要证明的是动物、损害、致害过程与因果联系,以及未拴绳的事实;对饲养人一方而言,需要证明的是挑逗行为的存在、该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挑逗”在生活语境中可能指投喂、招手、模仿犬吠、拉扯犬绳、主动靠近、拍打犬只等多种动作。这些动作在条文评价上并不当然等同:有的可能被评价为故意,有的可能只被评价为过失。需要提醒的是,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后段列举的减免事由是“故意”,条文文义没有为重大过失设置对应的减轻表述。因此在这条之下主张减免,证明对象需要指向故意,仅证明受害人有一般性逗弄动作并不足够;能否通过其他规则处理过失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完整条文另行核对,本文不作扩张。

三、烈性犬情形下条文没有但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前述两条相比,该条没有“但是”引导的减免段落。当致害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时,责任成立层面适用该条,受害人挑逗在这一层面的作用空间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不同。

犬只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取决于当地公布的禁养名录与具体认定,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的相关名录,需在咨询时另行核对犬种、体型与登记情况。本文不列举具体犬种,也不预设某一犬种当然属于禁养范围。

四、建议按同一事项分组核对材料

咨询前的材料整理,建议围绕“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主体”分组,避免把不同来源的记录混在一起比较。以下清单说明各类材料可以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提交义务或者程序上的先后要求: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事发时段监控、路人拍摄视频 犬只是否拴绳、受害人有无靠近或刺激动作、双方距离、动作与损害的先后顺序
报警记录与接警处置材料 事发时间地点、犬只与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信息、现场陈述
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损害部位与程度、就诊时间与事发时间的衔接、费用范围
犬只登记证、免疫证明、饲养或代管关系的凭证 责任主体是饲养人还是管理人,是否存在代为照看、临时寄养等情形
事发地养犬管理规定文本(按事发时间确定版本) 拴绳义务的具体表述,对应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
与对方沟通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双方对事发经过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垫付、探望等事实

整理时可以先做一份时间轴:把监控时间、报警时间、就诊时间、与对方沟通时间按顺序排列,再看各份材料在关键节点上是否吻合。对“挑逗”这类细节,视频的连续片段比单张截图更有核对价值;对“未拴绳”,需要区分事发瞬间的状态与犬只平时是否系绳,两者属于不同事实。

五、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建议以书面约定明确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以协商将事实梳理与责任分析、证据清单整理、与对方协商、诉讼代理分别列入服务范围,并分别确认如何计费;也可以先就条文适用与材料缺口做阶段性咨询,再决定后续安排。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机关、鉴定机构的实际标准与发生情况核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

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未提供诉讼费、鉴定费的具体数额,因此本文不列任何金额、比例或者报价,相关数额需在咨询时按实际服务范围与第三方机构标准另行核对。公共法律援助渠道与紧急求助渠道不受商业咨询影响,发生人身伤害时应当先行就医、报警,再处理责任与费用问题。

六、尚需核对的事项

回到标题的问题,未拴绳致害与受害人挑逗的责任划分,取决于三个待核实的事实:事发时间对应的当地养犬管理规定如何表述拴绳义务;犬只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挑逗动作的具体形态、时间点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项事实分别决定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还是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以及在所选条文下“故意”能否被证明。

就京津冀范围内发生的饲养动物致害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确定适用条文或者协商委托范围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发时间、地点、犬只情况与已掌握的证据,再确定下一步安排。

条文出处: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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