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隐私权侵权维权中,处于平台投诉、协商或诉讼准备阶段时,公开渠道与转载平台隐私设置不同,判断中心是转载行为是否侵害受保护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原始公开是否经权利人同意及转载是否超出同意范围,以及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适用条件通常包括:转载内容指向特定自然人,原始公开与转载公开的范围不一致,并能够定位原始发布者、转载者和平台。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原始发布页、转载页、两处隐私设置记录、同意或授权记录、通知内容及平台回执。
判断落点:转载行为与平台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把判断落点放在“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上,隐私设置是否一致属于核对公开范围和传播范围的事实材料,不能单独替代对侵害事实的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及时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是核对平台责任的重要节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结合转载页面的公开状态、投诉通知、平台处理记录等材料核对。以上三条同出《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设置差异下的核对重点
| 情形 | 事实核对 | 材料用途 |
|---|---|---|
| 原始渠道公开可见,转载平台也公开可见 | 原发布账号、发布时间、转载时间、是否附加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浏览量及转发量 | 核对转载是否扩大公开范围、是否超出同意范围,以及损害扩大情况 |
| 原始渠道仅特定范围可见,转载平台公开可见 | 原始设置截图、可见对象、转载者获取途径、转载页设置 | 核对转载是否突破原公开范围,平台是否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条件 |
| 原始渠道公开可见,转载平台仅小范围可见 | 转载页设置、传播记录、平台处理记录 | 核对传播范围对损害后果和平台措施的影响 |
上表用于把“设置不同”还原为可核对的事实。建议将同一信息的原始发布页与转载页按发布时间、账号主体、可见范围、传播数据分组保存;对通知记录保留发送时间、初步证据、身份信息和平台回执,便于判断平台处理是否符合上述条文条件。
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如拟委托律师处理,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该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的一般咨询,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或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宜分别核对,其他案件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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