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谈时建议把“门牌不一致”拆成两组核对:第一组确认遗嘱所写的房子与房产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是不是同一套房屋,逐项比对坐落、楼栋、单元、房号、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号(或原房产证号)以及房屋来源;第二组确认这套房屋中有多少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即登记权利人、取得时间、婚姻状况和是否存在家庭共有。两组都核对清楚后,再讨论遗嘱对这套房屋的处分能否落实到具体标的。
一、先核对“是不是同一套房”
不动产登记簿是核对权属和房屋记载内容的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因此面谈时可以请律师协助,把遗嘱中的房屋描述与登记簿记载逐项对照,而不是只看房产证封面上的门牌。
实践中常见的差异来源包括:门牌曾调整或重新编排、拆迁安置房按项目编号称呼、房产证换发前后表述不同、遗嘱按日常称呼书写。这些都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可以准备的对应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原始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门牌变更或地址证明、房屋测绘资料。建议把上述材料按“登记记载—遗嘱表述—差异说明”三列整理成一页对照表,便于面谈时集中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门牌表述不同本身不直接决定遗嘱的效力;能否认定遗嘱指向特定房屋,要看核对后的具体情况。若经核对仍无法确认遗嘱所指与登记房屋为同一标的,该部分遗产能否按遗嘱继承需要进一步核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条共列五项情形,此处涉及其中与本题相关的两项)。
二、再核对“这套房里有多少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遗嘱能够处分的范围以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为限。
如果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或者在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要同时核对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面谈时可以提供结婚登记时间、房屋取得时间、登记权利人、是否有财产约定、是否存在家庭共同出资等事实,由律师判断遗嘱处分的范围是否覆盖了他人份额。这里涉及的份额划分与前面的门牌核对是两个维度,建议分别列表,避免混在一起讨论。
三、面谈可以问的具体问题
结合上述两组核对,建议向律师提出以下问题(属于材料整理和咨询准备建议):
- 现有登记簿记载与遗嘱表述的差异,需要哪些材料才能对应到同一房屋?
- 遗嘱中对房屋的描述,在现有材料下是否足以指向特定标的?
- 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份额如何确定,是否涉及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
- 若部分内容无法对应,剩余部分按什么规则处理,需要补充哪些事实材料?
- 拟委托事项包括哪些工作,是否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诉讼费、公证费、测绘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另行发生的项目,与律师服务费分别计算。本次资料未包含张家口当地的收费标准和具体要求,相关数额需向律所及有关机构另行核对。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相关条文,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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