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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交复议书面答复,只说明合法性是否足够?

行政机关提交复议书面答复,只说明合法性并不足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合法性只是书面答复应当说明的三项内容之一,不能替代对适当性和复议请求的回应。

行政机关提交复议书面答复,只说明合法性并不足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合法性只是书面答复应当说明的三项内容之一,不能替代对适当性和复议请求的回应。

条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官方全文见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适用要点

书面答复应当同时覆盖三项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适当性、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条文使用“应当”,并要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而非仅就合法性作出结论。因此,只说明合法性、未涉及适当性和复议请求的,未完整覆盖该条对书面答复内容的要求。

建议在收到或查阅书面答复时,按合法性、适当性、复议请求三项逐项核对,确认是否均有相应事实和理由说明。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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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