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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侵权律师委托:授权链与销售记录指向不同主体时先核哪项使用证据?

建议先核对授权链,在核对授权链时先看两件事:授权文件本身是否成立、有效,以及被控销售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授权链确定的是“谁的行为、后果归于谁”;销售记录确定的是“在什么时间、由谁名义、卖了多少”。前者决定后者应当归到哪个主体名下。

天津商标侵权律师委托:授权链与销售记录指向不同主体时,先核哪项使用证据

建议先核对授权链,在核对授权链时先看两件事:授权文件本身是否成立、有效,以及被控销售行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授权链确定的是“谁的行为、后果归于谁”;销售记录确定的是“在什么时间、由谁名义、卖了多少”。前者决定后者应当归到哪个主体名下。两项材料指向不同主体并不当然意味着冲突:授权人、被授权人和实际销售人本来就可能是不同主体,问题在于能否把某个销售行为与某个主体通过授权关系对应起来。

一、先核对授权链:看授权文件的要素与行为名义

书面授权应具备的要素有明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核对时可以逐项比对:授权人与被授权人是否与材料中的主体名称一致,代理事项是否覆盖被控使用行为,权限范围是否包含销售,期限是否覆盖被控行为发生的时间段,以及是否有签名或盖章。

行为效果的归属,依据同一部法律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需要确认销售行为是以谁的名义作出。这一步直接决定后续把哪一方作为交涉或诉讼对象,也决定销售记录在证据组合中的位置。

无权代理或超越权限的情形要单独看。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两条规则的方向不同,需要区分的是:授权链中是否存在可以让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的外观,以及被代理人是否作出过追认的意思表示。这些都属于事实核对,不宜在材料未齐时先下结论。

二、再核对销售记录:让其与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对应

销售记录本身能够核对的是交易时间、交易相对方、商品信息、数量与金额,以及记录上显示的经营主体名义。核对时建议把每一笔或每一组记录与授权链中的具体主体、具体期间对应起来,避免用一份笼统的汇总表覆盖多个主体、多个时间段。记录显示的名义主体与授权链中的被授权人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是记录记载问题、主体变更问题,还是确有另一主体参与经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属于代理与主体归属的一般规则。商标侵权认定所依据的专门条款、具体使用行为的定性,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现行商标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要求,本文不就此作出结论。天津是咨询情境,本文不涉及当地特别规则。

三、委托时可以明确的工作范围与费用边界

与律所沟通时,可以把工作范围写清楚:是先做授权链与销售记录的主体梳理并出具书面分析,还是同时包含后续交涉、投诉或诉讼代理;梳理阶段需要哪些材料原件、由谁提供、何时提供。这些内容建议写入委托文件,避免后续对服务范围产生分歧。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取证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项目,应当分别列明。本次资料没有收费标准,具体项目、金额与计费方式需与律所书面确认,不宜以任何口头概数作为依据。

材料准备上,可以先按两组归集:第一组是授权委托书、代理协议、授权期限与权限的变更文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材料;第二组是销售记录及其对应的商品信息、交易凭证、经营主体名义材料。两组材料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排列,便于对照。以上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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