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建议核对生效判决、执行卷宗及涉案财产处置记录,确认违法处置财产的具体方式、流向和现有状态,以便依法主张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024年10月30日落款,2024年12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全文转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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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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