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不同时,先核验的应是两份材料的原件本身,再核对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份文书。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构成,见证人笔录属于附随材料,因此核验的重点是先确认遗嘱原件的书写与落款,再确认笔录记载的对象、时间和内容是否能与遗嘱对应,最后核对遗嘱人签名、日期及行为能力方面的辅助材料。以下核验建议属于材料整理方法,并非法定的先后顺序或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先分清两份材料各自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由此,自书遗嘱的落款日期是遗嘱人本人在遗嘱上注明的日期,见证人笔录上的日期则出自笔录的书写记录人。两者由不同主体、在不同文书上形成,日期不一致本身并不当然说明遗嘱无效。是否存在影响效力的问题,还要回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如果笔录的内容实际构成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则需另行考虑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及每页签名、注明日期等要求,并由见证人资格按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核对。这一步要先看笔录的写法,再决定适用哪一套形式要求。
二、建议的原件核验顺序
| 顺序 | 核验对象 | 主要关注点 | 可以核对什么 |
|---|---|---|---|
| 1 | 自书遗嘱原件 | 全文是否同一人亲笔书写;签名位置与写法;年、月、日是否由遗嘱人注明;有无涂改、添加、换页痕迹 | 是否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形式要件 |
| 2 | 见证人笔录原件 | 记录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笔录中提到的文书名称、页数、份数;记录人与见证人签名 | 笔录针对的是哪一份文书,是否与在手的遗嘱为同一份 |
| 3 | 两份材料的对应关系 | 遗嘱页数、段落起止、字数、有无编号或骑缝痕迹;笔录是否摘录遗嘱内容 | 日期差异能否用“先立遗嘱、后作笔录”或“同日不同时段”等情形解释 |
| 4 | 遗嘱人签名与日期的辅助材料 | 笔迹样本、就诊与诊断记录、日常书写材料 | 签名与日期是否出自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意思能力状态 |
顺序1、2的目的是先把“原件是什么”固定下来;顺序3解决两份材料是否同一对象;顺序4用于判断真实性、行为能力等实质问题。各步可以并行准备,先做哪一步,取决于手头材料的完整程度。
三、咨询前可以怎样整理
可以先按“遗嘱原件—笔录原件—辅助材料”分组,每组注明取得来源、是否为原件、是否有复印件或照片,并对两份材料的日期差异单独列一页时间线,写明各自记载的日期、在场人和文书指向。这样整理有助于在咨询中说明事实,也便于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笔迹、见证人身份或遗嘱人当时的行为能力。
日期差异是否影响遗嘱效力,需要结合原件核验结果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所列情形具体判断。笔迹鉴定、见证人陈述真实性等问题,已超出本次资料范围,需要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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