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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律师咨询:复核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新证据?

复核申请并不以“提交新证据”为受理条件。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份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所谓“新证据”,实际上是为复核审查的三项内容服务的材料: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

复核申请并不以“提交新证据”为受理条件。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份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所谓“新证据”,实际上是为复核审查的三项内容服务的材料: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在天津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先核对送达日期与认定书载明事项,再按证明方向整理材料,是准备复核申请的常规起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可就材料归类和申请书写法提供咨询。

一、期限、形式与一次为限:先固定程序坐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条文对申请内容的要求是“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没有另行设定一个名为“新证据”的独立门槛,也没有规定必须提交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材料才能受理。同一部规章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因此三日期间的起算应结合送达凭证核对。逾期提交的后果条文写得很明确: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这意味着材料组织应当一次做完整,避免指望后续补充机会。

二、复核审查的对象,决定材料准备的方向

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这段条文是材料归类的坐标。复核审查的是认定本身,材料的功能是让审查机关看到某一项存在缺口,而不只是重复一方对事故经过的叙述。第七十六条进一步列出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形:“(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准备材料时可以逐项对照,判断自己手上的材料指向其中哪一项或哪几项,这比笼统提交一叠照片更有针对性。

三、按证明方向分组的材料准备建议

下表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是否提交、提交哪些,仍应结合具体争议点判断。

证明方向 可以准备的材料 对应的审查内容
事故事实与现场环境 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或路段监控视频原件、车辆停止位置与散落物记录、当时照明与天气情况材料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未被采纳的证人联系方式及书面证言、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或维修记录、碰撞部位与伤情对应材料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要证据是否不足
调查与认定程序 送达回证、认定书原件、检验鉴定的委托与告知记录、陈述申辩记录 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 认定书所引用的条款、双方违法行为与事故成因之间关系的材料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几点说明。第一,视频类材料建议保留原始载体和原始文件,仅提交翻拍或转码文件,核对时容易产生争议。第二,证人材料建议写清姓名、联系方式、所见位置与时间,便于审查机关判断其与事故成因的关联。第三,程序类材料往往来自办案环节本身,例如送达回证、鉴定意见告知记录,这类材料需要先通过查阅、复制案卷取得,当事人自行无法形成。第四,法律适用与责任划分部分,落点不在“对方也有过错”这一结论,而在认定书对成因与责任比例之间的说明是否充分。

四、先复制案卷、再定位缺口:建议的核验顺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此,建议的核对顺序可以是:第一步,核对认定书的送达日期与签收凭证,确认三日期间是否仍在;第二步,逐项比对认定书是否载明第六十四条要求的内容,即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第三步,按第六十五条查阅、复制案卷证据材料,先弄清原认定依据了哪些证据;第四步,把已取得的材料填入上表四栏,找出哪一栏是空的;第五步,撰写复核请求与理由,主要证据附目录并逐项说明其证明对象。

这个顺序的作用是避免两种常见偏差:一是把复核申请写成事故经过的重新叙述,缺少指向具体审查内容的理由;二是只提交对己方有利的材料,未回应原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导致审查时难以判断“主要证据不足”是否成立。

五、提交路径与复核结论的走向

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条提交路径:通过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机关应当通知作出认定的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三条则明确,除逾期提交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选择哪条路径会影响材料流转时间,但两条路径都在条文规定之内。

复核结论有两种主要走向。第七十六条规定,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在责令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存在前述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第七十八条要求复核结论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场宣布。

这意味着材料准备的现实目标是让审查机关看到可核查的缺口,而不是预测结论。把每一份材料与第七十六条某一项对应起来,比泛泛主张“认定不公”更便于审查。

六、咨询律师时可以核对什么,费用边界在哪里

就“复核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新证据”这一问题咨询律师时,可以核对的通常是几件具体事项:认定书的送达日期与签收情况;认定书载明内容是否完整;案卷中可以查阅、复制的证据范围;拟提交材料分别指向哪一项审查内容;复核申请书中的请求如何表述。这些事项都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案卷信息为基础,属于材料梳理与文书准备层面的工作。

费用方面,本次资料未覆盖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无法据此判断具体金额。可以明确的是,律师服务费与检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前者取决于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后者由相应机构按其规则收取。与律所洽谈时,建议就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材料梳理、复核申请书代拟、在审查机关召集各方到场听取意见环节的协助等事项逐项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以口头概述替代。

需要提示的是,复核程序与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是不同程序,第七十五条还就复核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的告知安排作了规定。是否需要同步推进其他程序,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另行核对,本文不就此展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就天津地区的这起事故而言,尚需核对的具体事项包括:认定书的实际送达日期与签收凭证、案卷证据的查阅复制范围、拟提交材料与原认定所依据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拟议委托的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这些事项确认之后,复核申请的理由与主要证据才有稳定的落脚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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