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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咨询:施工日志验收日期与监理签证日期不同,先核对哪份工程量依据?

先核对两份材料所记录的事项与期间是否同一,再核对施工合同中的计量、验收条款以及监理书面委托的权限范围;仅凭日期先后,无法判断施工日志与监理签证何者可以作为工程量依据。日期不同可能来自记录节点不同,也可能来自签认对象不同,需要先用材料本身把事实固定下来。 施工日志通常反映承包人对施工过程的连续记录,监理签证通常反映监理机…

先核对两份材料所记录的事项与期间是否同一,再核对施工合同中的计量、验收条款以及监理书面委托的权限范围;仅凭日期先后,无法判断施工日志与监理签证何者可以作为工程量依据。日期不同可能来自记录节点不同,也可能来自签认对象不同,需要先用材料本身把事实固定下来。

一、先核对两份材料记录的事项、部位与期间

施工日志通常反映承包人对施工过程的连续记录,监理签证通常反映监理机构对特定事项的确认。二者日期不同,常见情形是同一部位的完工日与检查确认日不同,也可能是两份材料分别针对不同分部分项或不同检验批。

建议按以下四项逐项比对,并逐项标明结果:

  • 事项与部位:分部分项名称、轴线楼层、检验批范围是否一致;
  • 工程量口径:计量单位、计算式、是否包含变更或签证增减;
  • 期间:起止日期、是否跨越停工或顺延期间;
  • 签认主体与原件来源:日志记录人、监理签证的签发人与签收人,以及两份材料的原件保管方。

比对后如确认两份材料指向同一部位、同一工程量,日期差异属于同一事项的不同节点,需要结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计量支付申请、监理月报等材料一并核对;如确认指向不同事项,两份材料各有其适用范围,不需要在二者之间排出先后。

二、再核对合同条款与监理的书面委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合同中的计量与验收条款,是核对工程量依据时的第一顺位文本。

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一份签证能否约束发包人,取决于该签证事项是否落在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与监理规划所定的权限之内,这需要调取委托监理合同核对,不宜仅凭签证上的签字推定。

涉及隐蔽部位的,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因此是衔接施工日志与监理签证的第三份关键材料。

三、验收与结算阶段以何者为准

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施工日志与监理签证都属于过程材料,其作用在于还原施工与检查过程。

工程款结算出现争议时,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按修复后是否合格分别处理,发包人对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条适用于合同效力存疑的情形,与材料日期差异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材料整理可以采用一张对照表,把施工日志、监理签证、隐蔽验收记录、计量支付申请按“事项—部位—期间—工程量—签认主体—原件来源”并列填写,日期差异单独标注并说明可能原因。这一整理用于固定事实、便于与对方核对,属于建议性的工作方法;两份材料在具体争议中的取舍,还取决于合同约定、签认权限和记录连续性,需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可直接判定二者证明力高低的规则,不宜先行下结论。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七百九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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