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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衡水阜城县家暴维权律师咨询:施暴方搬离后仍通过信息骚扰,咨询时如何整理骚扰记录与报警材料

施暴方搬离共同住所后继续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发送辱骂、恐吓信息,咨询时应当把三件事分开整理:双方是否仍属于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成员”,这些信息是否达到“经常性谩骂、恐吓”的程度,报警与出警材料能否对应到具体时间点。

施暴方搬离共同住所后继续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发送辱骂、恐吓信息,咨询时应当把三件事分开整理:双方是否仍属于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成员”,这些信息是否达到“经常性谩骂、恐吓”的程度,报警与出警材料能否对应到具体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信息骚扰可能落入精神侵害的讨论范围,但是否构成家暴,需要结合关系状态、信息内容、发送频率和现有证据逐项判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按下文清单归集材料,再与律师确认咨询方式和需要携带的原件。

一、先核对关系状态与信息性质

搬离住所本身不当然终止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搬离共同住所,双方仍具有夫妻关系,属于第二条所称“家庭成员”的范围;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经判决离婚,或者关系状态已经变化,是否仍适用第二条,需要另行核对,不能直接套用。咨询时可以先向律师说明:双方当前是否仍为夫妻、搬离时间、搬离后是否有其他法律程序在进行。这些事实决定了后续材料按哪条路径整理。

第二条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并列,作为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单条信息、偶发争吵与持续发送,在证明对象上并不相同。建议按日期统计发送频次,标注信息内容类型,例如侮辱人格、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伤害近亲属、威胁散布隐私、深夜反复呼叫等;语音、视频、图片分别保存,不要只保留文字截图。这样整理的作用,是帮助律师判断信息是否具有持续性和侵害性,属于咨询前的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具体提交哪些、如何提交,由律师结合程序需要判断。

二、骚扰记录按“主体、时间、内容、载体”四栏整理

咨询时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手机里有大量截图,但截图看不到对方账号,或者时间被裁剪,导致材料难以核对。建议按同一维度整理成四栏:

整理项 能核对什么 建议做法
主体对应 发送账号是否指向施暴方 保存账号主页、绑定手机号线索、头像昵称变更记录;聊天内容与账号信息一并截图
时间与频率 信息是否持续、是否反复出现 按日期排序,逐条标注发送时间;短信、微信、通话、邮件先分列,再合并成一条时间线
内容性质 是否属于辱骂、恐吓、威胁 原文完整保存,不删改、不摘要替代原文;语音和通话录音保留原始文件
原始载体 材料是否经过剪辑 保留手机、电脑原机;截图包含状态栏时间;对可能被撤回或删除的信息及时录屏

整理时建议使用同一时间轴,把不同渠道的信息按发生时间合并排序,这样能直观看出某一时间段内是否反复出现同类信息。对通话录音,可以另附一页说明录制时间、通话双方、录制设备。上述做法是编辑性整理建议,目的是让律师在有限咨询时间内快速核对事实,不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三、报警材料分别能证明什么

报警材料是家暴维权中经常被法院纳入审查的证据类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这三条分别对应不同环节,咨询时可以按环节归集:

  • 报警环节:报警时间、报警方式(110、派出所电话或上门)、接警单位、受案回执或接报案编号。
  • 出警环节:是否出警、出警时间、出警民警、是否制作询问笔录、是否协助就医或鉴定。
  • 告诫书环节:是否出具告诫书,告诫书是否载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伤情材料:病历、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与报警时间对应保存。
  • 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记录或其他书面处理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十条的表述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属于授权性规定,材料完整有助于事实认定,但不存在“材料齐全就必然认定”的结论。搬离后的信息骚扰报警,公安机关是否出警、是否出具告诫书,取决于具体情节和接警处理,材料能够核对的是“是否报过警、警方如何处理”,不能仅凭报警回执推导出家暴已被认定。

四、咨询时谈清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

到律所咨询,除了陈述事实,还可以把拟议事项列出来,逐项询问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咨询费、材料整理、陪同报警、申请保护令、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费,需要与具体律所协商确认,不能套用统一价格。

收费意见第八项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收费限制。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据此,咨询时可以重点确认:

  1. 本次咨询是按次计费还是按小时计费,是否出具收费凭证;
  2. 材料整理、报警陪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讼代理是否分别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3. 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是否单独列明,是否提供有效凭证;
  4. 服务范围、费用构成是否写入书面合同或收费清单。

对“保证认定家暴”“保证保护令获批”一类表述,应当保持警惕。收费意见明确禁止以向司法人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费用,咨询时可以把这类承诺作为核对收费合规性的一个观察点。

五、保护令与公共渠道的准备

如果信息骚扰持续,或者存在人身安全现实危险,可以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咨询时可以把骚扰信息时间线、报警材料、双方关系材料一并带上,便于律师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保护令申请。

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正在发生的暴力或紧急人身危险,应当先拨打110报警,或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这些公共渠道不因商业咨询而受影响。

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上述清单用于帮助把事实、材料与拟议委托事项分开陈述。具体到衡水市阜城县的个案,双方关系现状、骚扰信息的原始载体是否保留、报警回执与告诫书是否留存、是否需要同步准备保护令申请,仍需在咨询时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电话说明基本情况,确认需要携带的材料、沟通方式以及律所能否承接相应事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 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律师服务收费意见第一项、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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