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诉讼与执行程序委托北京律师咨询,准备重点可以放在三组材料上:诉讼阶段已经形成的裁判文书与程序记录、执行阶段的执行依据与财产线索、以及覆盖两个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和费用凭证。两个程序前后衔接,同一案件的当事人、生效文书和履行期限需要在咨询时逐项对应,因此与其零散携带卷宗,不如按“程序—主体—权限—费用”四条线先分好组。
三组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 材料组 | 可以准备的常见文件 | 在咨询中能核对什么 |
|---|---|---|
| 诉讼阶段记录 | 起诉状与答辩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回证、生效证明 | 裁判主文内容、生效日期、履行期限,以及文书上当事人的名称与执行阶段是否一致 |
| 执行阶段材料 | 执行申请书或拟写要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线索、已有的执行裁定 | 执行依据对应哪一份生效文书、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已经采取过哪些执行措施 |
| 授权与费用凭证 | 各阶段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票据、异地办案垫付记录 |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是否覆盖执行程序;费用由谁支付、支付到哪一步 |
以上是整理建议,并非法定提交清单;各组材料保存多少、如何取舍,可以按实际持有哪些文件决定。
授权委托书要核对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咨询前可以找出诉讼阶段的那份授权委托书,看它写明的代理事项是诉讼代理还是包含执行代理、权限写到什么程度、期限止于何时。
第九百二十条又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诉讼与执行可以分别作特别委托,也可以在一份授权里概括写明;两条结合看,需要核对的是原委托书的具体文字,而不宜自行推断诉讼阶段的授权能否直接沿用到执行。异地委托中如涉及转委托当地人员办理具体事项,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咨询时可以一并确认授权安排。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
费用凭证按项目分开记录
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据此,咨询前建议把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票据和异地办案的差旅等垫付款项分开记录,注明付款时间、收款方和对应事项,便于与律所确认哪些属于委托事务费用、预付与结算如何约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需以书面约定为准。
咨询时还可一并确认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与履行期限届满时间是否能够对应,以及执行阶段已经形成的文书是否齐全。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时,也可以按上述三组材料先行整理,具体承接与计费安排以双方沟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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