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后付款”属于委托合同中的付款节点,不是法定收费标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这笔费用如何核算,取决于收费条款对“结案方式”和“计费阶段”的具体表述;核对时,应把收费条款原文、结案文书、实际服务阶段、付款记录和费用凭证放在一起比对。缺少这些材料,仅凭“没有出裁决”就判断付或不付、全付或全不退,依据不足。
一、先确认付款节点在合同里如何约定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原文见 gov.cn 政策库)
因此,同为廊坊讨薪类案件,不同律所可以约定按阶段计费、按标的比例计费或计时计费。“裁决后”既可能指“取得生效裁决文书后”,也可能只是双方对付款时点的概括表述。现有资料没有把“调解结案”统一视为“裁决”,也没有规定调解结案一律不收费或一律全额收费。核对的第一步,是取得收费条款原文,查看其中是否列举“裁决/判决/调解/撤诉/终结”等结案方式,是否写明“以实际结案方式为准”,以及计费是按程序阶段还是按最终结果。
二、调解结案时的核对顺序
以下是整理建议,供与律所沟通时使用: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关注点 |
|---|---|---|
| 委托合同及收费条款(含补充协议) | 付款节点、计费方式、结案方式的表述 | 签署版本与日期是否一致 |
| 调解书、调解协议或结案文书 | 结案方式与结案日期 | 与合同约定的节点表述能否对应 |
| 服务阶段记录(立案、开庭、调解参与、文书起草等) | 已实际提供的工作范围 | 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计费阶段 |
| 付款记录、发票、收费清单 | 已付金额与费用构成 |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是否分开列明 |
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合同约定的“裁决”日期、调解结案的日期、各阶段服务的发生时间分别列明,避免把不同程序的日期混在一起。
三、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开核算
根据同一意见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上出处)
据此,核对时可要求对方出具收费清单并附有效凭证,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和差旅费分项列明。讨薪请求本身是另一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项加付赔偿金属于工资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律师费核算分别计算。
如果收费条款对调解结案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认该节点是否已达到以及如何计费;协商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避免显失公平的约定。建议把确认结果写入结算单或补充说明,并保留往来记录。廊坊当地的具体收费金额,现有资料未提供统一标准或报价,需以律所书面收费清单和委托合同为准;在京津冀地区的讨薪咨询情境中,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承办安排与收费条款,同样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清单记载为准,可先行核对后再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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