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遇到伤残鉴定意见与病历记载不一致,先核对的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事项:同一伤者、同一伤情部位、同一诊疗期间,以及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是否就是手头这份病历。把“是不是同一件事”核对清楚之后,再讨论鉴定等级与病历记载谁更可信、如何取舍。这样安排的理由在于,精神损害赔偿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条件,伤情与治疗事实是判断该条件的事实基础;基础材料对不上,直接比较结论高低容易偏离问题本身。
一、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为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也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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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主体与期间。 确认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被鉴定人与病历上的就诊人一致,鉴定所针对的伤情部位与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诊疗经过对应,鉴定时点与病历记载的时间段能够衔接。不同期间、不同部位的记载本身可以并存,先分清是否属于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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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检材来源。 查看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送检材料,与手中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影像报告、复诊记录逐项对照,确认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是否就是现有这一份,有无补充、修改或遗漏的诊疗记录。这一步决定后续差异是“材料不同”还是“判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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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差异性质。 把不一致拆成两类:一类是诊断名称、表述方式不同,指向的伤情基本一致;另一类是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结论性内容存在实质差别。前一类主要涉及表述与记录完整度,后一类才涉及鉴定意见与病历记载在结论层面的比较,需要结合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与病历原件进一步核实。
二、法律条件与本次可核对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成立与过失相抵方面,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同法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概括而言,上述条文确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人身损害的项目范围以及过错与过失相抵规则。就现有资料看,其中没有关于伤残鉴定意见与病历记载不一致时如何取舍的专门规定,也没有天津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不宜仅凭伤残等级直接换算赔偿金额,也不宜在材料尚未对齐时先行判断哪一份材料“更有效”。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建议按同一事项分组整理:鉴定意见书原件及所附送检材料清单;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影像检查报告与复诊记录的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能够说明差异具体位置的对照说明,逐条写明差异出现在哪一页、哪一项、属于表述差异还是结论差异。这样整理有助于把“材料是否同一”和“结论是否可信”分开处理,也便于后续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与项目范围作进一步核实。涉及鉴定材料调取、是否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及相关费用如何计收,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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