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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咨询中,关停公告与补偿测算表面积不同怎么核对

核对关停公告与补偿测算表的表面积,先要固定“同一主体、同一宗地或厂区、同一测量口径、同一时点”这四项前提,再逐项比对两份材料中的面积数值和计算过程。差异往往来自测量范围、面积口径、附属设施计入方式或数据来源不同;先查明差异属于哪一种,再判断它对补偿款额的影响。

核对关停公告与补偿测算表的表面积,先要固定“同一主体、同一宗地或厂区、同一测量口径、同一时点”这四项前提,再逐项比对两份材料中的面积数值和计算过程。差异往往来自测量范围、面积口径、附属设施计入方式或数据来源不同;先查明差异属于哪一种,再判断它对补偿款额的影响。对经核对仍无法消除、且直接影响补偿数额的差异,可以在针对关停补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作为款额认定问题提出,但是否支持以及能否变更,需由法院结合行为性质和证据审查。

一、先统一比较口径,再列差异表

建议把公告和测算表按同一维度拆开比对,避免只比一个总数。可以核对以下项目:

  • 主体与标的:权利人名称、地址、宗地号或厂房编号是否指向同一处;公告涉及的是整个厂区还是部分车间。
  • 面积口径:公告写的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还是计容面积;测算表是否把夹层、雨棚、围墙、堆场、设备基础、附属用房分别列项。
  • 时点:公告发布日、现场测量日、评估基准日是否一致;改扩建部分以哪个时点认定。
  • 数值来源:两份数字分别来自测绘报告、评估报告、产权证载明面积还是现场估算;小数点、单位、四舍五入是否一致。
  • 扣除项:是否存在违建扣除、重复计算、公共通道分摊等调整项。

可以制作一张简表,逐行列明“项目—公告数值—测算表数值—差异—来源文件—出具方—口径说明”。这张表的作用是把“总数不同”还原为具体项目的差异,便于后续向出具方询问。

二、按差异来源分别核对

差异大致可分三类,核对材料也不同:

  1. 口径差异:例如公告按建筑面积统计,测算表按占地面积统计。此类差异可以先做换算,再核对换算依据和原始图纸。
  2. 数据来源差异:两份材料分别依据不同的测量或评估结果。可以要求出示对应的测量报告、评估报告、附图及原始记录,核对测量方法、范围和计算过程。
  3. 事实差异:一方记载某建筑物存在,另一方未计入。可以调取产权证、竣工验收资料、租赁合同、现场照片、历史影像等,核对建筑物是否存在、面积多少、建成时间。

核对时建议保留同一事项的完整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并在差异表上注明每项数字的出处。上述整理方法用于帮助理清事实,不替代对公告和测算表法律性质的判断。

三、差异进入行政诉讼时的用途

关停公告与补偿测算表可能分属不同文书,核对前宜先确认公告是关停决定、补偿方案公告还是补偿决定,以及测算表的出具主体。面积差异本身是事实和计算问题;当它影响补偿款额时,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审查补偿认定的事实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环保关停及补偿行为能否纳入、以哪一项为诉讼对象,需结合公告和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判断。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据此,补偿测算所涉款额如经审查属于认定确有错误,法院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判决变更;该条同时限定了变更不得加重原告义务或减损其权益,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情形除外。面积差异能否达到“认定确有错误”的程度,仍取决于证据。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携带关停公告、补偿测算表、权属或租赁材料、测量评估报告及差异表,说明两份材料的出具时间、出具主体和各自用途。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测绘或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约定明确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的具体交纳以法院通知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天津当地环保关停补偿的具体项目、计算标准和办理流程,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作出行为的机关或通过当地公开渠道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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