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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费,平台取证与发函分项时怎么核对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费没有统一价目,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平台取证与发函如果分项计费,核对时重点看两处:书面约定是否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开列明;收费清单是否逐项写清工作范围、计费方式、成果交付和有效凭证。

北京名誉权维权律师咨询费没有统一价目,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平台取证与发函如果分项计费,核对时重点看两处:书面约定是否把“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开列明;收费清单是否逐项写清工作范围、计费方式、成果交付和有效凭证。

一、先分清咨询费与分项收费的边界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所载收费管理要求,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落到名誉权维权的咨询与委托上,可以这样理解:咨询费属于律师服务费的一部分,平台取证、发函如果作为单独工作项报价,也属于律师服务费或其中可协商的工作范围,而不是当然的“第三方费用”。该意见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同一项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因此,核对分项报价时,先把拟收取的每一笔钱归入这三类,再看归类是否与书面约定一致。

二、平台取证与发函分项核对的具体顺序

平台取证和发函是两项不同工作,核对时建议按“工作项—费用性质—凭证”三层比对,而不是只看总价。

第一层,核对工作项是否写清。委托合同或收费清单中,平台取证可以写明取证对象、平台范围、交付形式;发函可以写明函件类型、发送对象、发送方式及跟进范围。两项是分别计费,还是其中一项已包含在咨询费或后续委托中,建议在书面文件中明确,避免把“咨询”“取证”“发函”混成一个笼统项目。

第二层,核对费用性质。平台取证过程中如涉及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按该意见第八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发函环节如产生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可单列的项目;其他具体费用是否属于代付,建议在委托前向律所确认并写入清单,以实际凭证核对,不宜仅凭项目名称判断。

第三层,核对清单和凭证。该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核对时可以把咨询费、平台取证费、发函费列为律师服务费项下逐项对照,把公证、翻译、查档等第三方费用和差旅费单列,逐笔查看凭证抬头、金额和事项是否与本案一致。

三、出现费用争议时的处理与咨询准备

如果对分项收费有疑问,按该意见第十三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另需注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施行)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一条针对诉讼费用,不与律师服务费混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如需就名誉权维权的咨询费、平台取证与发函分项报价做咨询准备,可致电4009003957核对咨询安排。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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