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常可以按四组准备材料:起诉状及原告主体材料、事故与责任材料、治疗与损失材料、鉴定及其他程序材料。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对应,建议以诉讼请求为轴:起诉状逐项写明请求金额和事实依据,证据清单逐项列明证据名称、来源、页数、原件或复印件状态、证明对象,并回指起诉状中的请求项或事实段落,使清单能够说明“这份证据要证明起诉状里的哪一句话”。起诉状和证据清单的具体格式、份数,北京各受理法院立案窗口可能另有要求,提交前宜向拟受理法院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请求项目和证据分组前做一次咨询准备。
一、四组材料各自核对什么
第一组:主体与委托材料。 原告身份证件、被告身份信息、保险公司信息、授权委托书等。被告和保险信息可以从事故认定书、保单及其他事故材料中核对,重点核对姓名或名称、车牌号、保险期间与事故时间是否对应。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手续与代理人身份材料另行核对。
第二组:事故与责任材料。 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据此,拿到认定书后可以核对当事人、车辆、道路环境、责任划分和送达日期,这些信息同时服务于起诉状中被告的列明和事实部分的书写。
该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需要补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材料时,可以按此办理并保留盖章复制件。
第三组:治疗与损失材料。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材料、交通费票据、车辆维修票据或定损材料等。建议按起诉状拟主张的每一个费用项目分别归集,同一项目内的票据按时间排序,并标注对应的就诊医院、期间和金额。材料能否证明与事故的关联,需要结合病历记载、事故时间和认定书内容逐项核对。
第四组:鉴定及其他程序材料。 需要在诉讼中申请鉴定的,可准备鉴定申请书及病历、影像资料等送检材料。
二、起诉状写什么,证据清单记什么
起诉状承担“提出主张”的功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起诉状中的每一项请求,都应当能够在证据清单中找到支撑。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可以按“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治疗经过—损失形成—协商情况”的时间线书写,请求部分逐项列明项目与金额。
证据清单承担“索引和说明”的功能。建议设置以下栏目: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对应起诉状请求项或事实段落。证明对象一栏宜写成具体句子,例如“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在某医院住院若干日并支出医疗费若干元”,其内容与起诉状中对应段落一致,便于法官对照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整理清单时可以按这八类为证据定位,例如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属于书证,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电子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分类本身不产生证明力,作用在于帮助核对材料形式与举证方式。
三、按请求逐项对应的示例
| 起诉状请求项 | 起诉状宜写清 | 证据清单可对应 | 证明对象 |
|---|---|---|---|
| 医疗费 | 就诊医院、期间、金额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 | 治疗经过及费用数额 |
| 误工费 | 误工期间、收入标准 | 病历或建休证明、单位误工证明、工资发放记录 | 因伤误工及收入减少 |
| 护理费 | 护理期间、护理方式 | 医嘱、护理证明、护理费票据 | 护理必要性与支出 |
| 残疾赔偿金 | 伤残等级、计算依据 | 鉴定意见、病历、影像资料 | 伤残程度与事故的关联 |
| 财产损失 | 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失 | 维修发票、定损单、照片 | 损失项目与金额 |
表格只是整理思路,具体项目能否主张、金额如何计算,需要结合票据、鉴定意见和赔偿标准另行核对,本文不展开。
四、鉴定意见与病历的衔接
涉及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专门性问题时,可能需要在诉讼中申请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送检材料本身也有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据此,病历、影像资料、诊断证明的完整程度会直接影响鉴定能否受理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证据清单中宜将送检材料与鉴定意见分别列明,并注明两者的对应关系。
五、书证原件与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整理时可以按“原件随身、复印件入卷”的方式准备,开庭时携带原件供核对;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说明困难并准备复制品、照片等替代材料。
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证据清单定稿后宜尽早提交,补充材料前先核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六、提交前的核对顺序建议
第一步,按诉讼请求逐项列出所需证据,检查每项请求是否有对应材料;第二步,按证据清单页码回翻材料,核对名称、页数、金额与清单记载一致;第三步,把清单中的证明对象与起诉状事实段落逐句对照,删去无对应请求或无对应事实的条目;第四步,核对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车辆信息与起诉状被告信息是否一致;第五步,确认原件、复印件、份数及受理法院的格式要求。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目的在于减少起诉状与清单之间的脱节,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材料是否齐备、请求项目如何取舍、是否需要申请鉴定,仍需结合事故认定书、病历、票据和鉴定意见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现有材料的对应关系和待补材料做进一步咨询准备。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79881.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