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准备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复核已经受理、准备就复核材料咨询律师的当事人,咨询前应先把材料按“认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与监控—检验鉴定意见—时间线”归拢;现场图重点梳理来源、图面要素和与影像陈述的对应关系,鉴定意见重点梳理检材、委托事项、结论以及它在认定书中的引用位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先确认自己处在哪个程序节点、认定书送达时告知的复核期限是什么,再带着原件和复制件逐项核对,材料索引会比零散叙述更容易说明问题。
一、先确认咨询所处的程序节点
同样是“复核咨询”,收到认定书尚未申请复核、复核已经受理、复核结论已经作出,三种情况下材料的用法并不相同。
收到认定书后,首先核对送达回执和随文书告知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送达日期、告知的复核期限、接收方式,是咨询时首先要说明的程序事实。具体申请期限以当事人收到的告知为准,不宜用其他日期替代。
复核受理后,审查围绕法定事项展开。第七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这一阶段咨询律师,材料应直接对应“事实、证据、法律、责任、程序”五项审查内容,现场图和鉴定意见分别放在“事实”与“主要证据”项下说明。
复核结论作出后,则要区分维持原认定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认定存在“(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等情形之一,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责令重新调查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这些期限节点可以与材料中的制作、送达日期对照,帮助判断当前该核对哪一段程序。
二、现场图按“来源—要素—对应关系”梳理
现场图通常属于事故处理证据材料的一部分。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咨询前可以核对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页码是否完整,并与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清单对应。
梳理现场图,建议先看来源和版本:图是手绘还是电子生成,绘制时间、绘制人员、是否注明事故地点和方向,复制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再看图面要素:道路走向、车道数量、标志标线、车辆位置、碰撞点、刹车痕、视距障碍、信号灯和监控位置。每看一项,就在旁边记下对应的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行车记录仪或当事人陈述。比较时围绕同一车辆、同一位置、同一时间进行,避免拿碰撞瞬间位置与最终停止位置直接对比。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如果事故属于这一范围,当事人到场时可以重点核对图面标注与公开证据是否一致;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现场图有差异,并不当然等于责任划分错误。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咨询时可以把图面差异落到认定书的具体段落:它影响的是“发生经过”,还是“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还是“过错及责任”。这样律师才能判断该差异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还是仅属表述瑕疵。
三、鉴定意见按“检材—事项—结论—引用”梳理
鉴定意见的梳理,先区分文书类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委托材料、检材照片或提取记录、送达回执,分别归入同一份索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可以核对鉴定意见确定日期与认定书制作日期是否衔接,并把该日期放进事故时间线。
具体核对可以分为四栏。第一栏是委托事项:委托单位、委托日期、鉴定事项是什么。第二栏是检材:检材名称、编号、提取位置、送检时间,与现场图上的车辆位置、照片中的痕迹位置能否对应。第三栏是文书载明的鉴定方法和结论:结论回答的是车速、痕迹、车辆安全技术、酒精、尸检等专门性问题中的哪一项。第四栏是认定书中的引用:该鉴定意见被用在“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的哪一句,有没有把专门性结论直接扩展成责任结论。责任划分属于事故认定事项,鉴定意见本身不替代认定书的责任分析,这一点在咨询时要说清楚。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写成具体问题,例如“某份意见所依据的检材照片与现场图标注的车辆位置不一致”“认定书引用的鉴定结论超出该意见书实际回答的事项”。是否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需结合办案机关告知和具体程序另行核对;咨询材料先呈现检材来源、文书内容和引用关系,便于律师判断异议是否有核对价值。
四、建议带去的材料索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认定书原件、送达回执、告知内容 | 认定书载明事项、送达日期、复核权利和期限告知 | 核对原件与复制件,记下送达方式和日期 |
| 现场图复制件 | 车辆位置、道路走向、标志标线、碰撞点 | 标注来源、绘制时间、比例方位,与照片监控逐项对应 |
| 现场照片、监控、行车记录仪 | 图面要素与影像是否一致 | 按时间顺序编号,注明拍摄位置和视角 |
|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及送达材料 | 委托事项、检材、结论、与认定书引用是否一致 | 做“检材—结论—引用”三栏对照 |
| 当事人陈述、证人信息 | 陈述与图、影像、鉴定是否吻合 | 保留原始记录;涉及保密、隐私的按第六十五条例外处理 |
| 复核申请、受理或补正通知 | 当前程序节点和办案机关要求 | 如已提交,保留邮寄、受理、补正材料 |
| 医疗、维修等损失票据 | 损害后果与事故因果的关联 | 先整理与复核争点有关的部分 |
时间线可以另做一页:事故发生、报警、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认定书制作、送达、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结论,每个日期后面注明对应材料。日期不一致时,先核对是不是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份文书,再判断是否需要说明。
五、咨询时把诉求落到复核审查范围
咨询律师前,可以把诉求写成几句话:认为哪一项事实不清,哪一份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责任划分有什么具体问题,调查认定程序哪个环节需要核对。对应第七十六条的五项情形逐条写,比笼统说“责任认定不公”更有核对价值。现场图对应“事实”和“主要证据”,鉴定意见对应“主要证据”和“因果分析”,程序材料对应“调查及认定程序”。三者分开列,避免互相替代。
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也可以在咨询时问清:咨询费与后续代理费是否分开计算,复核申请、复核意见、到场陈述等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差旅、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如何承担,均以书面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标准需向相应机构核对,本文不提供地方统一价格。涉及人身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先拨打120;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商业咨询不替代这些公共渠道。
如果现场图缺少来源和盖章信息、鉴定意见的检材与结论无法对应,或者认定书送达告知的期限节点尚未核对清楚,可以带着现有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围绕材料清单、时间线和复核审查事项做一次梳理,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范围。
参考来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官方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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