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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款纠纷律师委托:付款申请与验收记录所列工程量不同时先核哪笔到期款?

当付款申请与验收记录所列工程量不一致时,建议先核“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工程量有签证等书面文件支撑”的那一笔到期款;不宜先按金额大小或文件形成时间先后来选。到期与否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结算程序,工程量争议的确认依据另有规则,两者不宜混在一起判断。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合同付款条款、付款申请、验收记录、签证与变更文件、竣…

当付款申请与验收记录所列工程量不一致时,建议先核“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工程量有签证等书面文件支撑”的那一笔到期款;不宜先按金额大小或文件形成时间先后来选。到期与否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结算程序,工程量争议的确认依据另有规则,两者不宜混在一起判断。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合同付款条款、付款申请、验收记录、签证与变更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与答复记录。

一、先定“哪笔已到期”,再定“多少量”

付款节点首先看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条件、计价方式,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

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同一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三个时间点依次对应不同事实状态,核对时需先确认本案落在哪一项。

如果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则按第二十一条处理:“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与答复记录,直接关系到哪一笔款项已经到期。

二、数量差异本身,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同一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此,付款申请属于承包人一方的申报,验收记录反映的是验收范围和时间,两者都可能落入“其他证据”的范畴;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变更单、监理签认,在确认顺序上更为直接。

因此,核对时建议把两份文件的差异部分单独列出,逐项对应签证或其他书面材料,不宜用两份文件的总价或总量直接相抵。差异工程量经核对后仍不能确定的,才涉及专门性问题;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可以核对的事项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付款节点、计价方式、结算答复期限是否有约定
付款申请(含申报量、申报日期) 主张的是哪一笔款、对应哪个节点、申报的工程量
验收记录(含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范围、时间、参加主体,是否覆盖争议部分
签证、设计变更单、监理签认 争议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已有书面确认
竣工结算文件及送达凭证 提交时间、发包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答复

上述顺序属于材料整理的思路,不是法定先后顺序;具体到个案,仍应结合合同文本和完整证据逐项核对。若委托律师处理,可与律所协商将材料梳理、差异工程量比对、结算文件送达情况核查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并明确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支出应分开计算,是否申请鉴定需结合举证责任和争议金额判断。司法解释版本如有调整,以新解释及其适用范围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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