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强制执行证据清单:被执行人工资流水与考勤表工作天数不一致,应核对哪段期间?

应核对的是“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期间”与“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这两个期间的重叠月份,并以工资所属月份为轴,逐月对应工资流水、考勤表和工资表;不宜只用银行到账日或考勤自然月作单一标准。

应核对的是“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期间”与“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这两个期间的重叠月份,并以工资所属月份为轴,逐月对应工资流水、考勤表和工资表;不宜只用银行到账日或考勤自然月作单一标准。天津执行程序中,材料份数、盖章等收件要求可向执行法院核实,但期间判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一般规则。

一、先区分三个期间

第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间。 看判决、调解书、支付令等确定的欠付工资或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哪些月份、总额多少、最后履行日是哪天。法院扣留、提取收入,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工资流水和考勤表的核对期间,首先应落在执行依据所对应的欠付月份和金额范围内。

第二,财产报告核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这个“前一年至当前”可以作为 property 线索的初步核查窗口,用来观察工资收入、发放规律和账户变动;它不等同于欠付工资的全部期间,也不替代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范围。

第三,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间用于判断申请执行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不是工资流水与考勤表的比对期间,应单独核对。

二、工资流水与考勤表按同一口径逐月比对

建议先制作一张“月份对照表”,把每一笔工资流水回推到对应的工资所属月份,再与同月考核勤表并列。重点核对:

核对项 看什么 作用
执行通知及送达回证 签收日期、邮寄记录 确定“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划定前一年核查窗口
工资流水 交易日期、对方户名、摘要、工资所属期、实发金额 确认发放时间和实际收入
考勤表 姓名、部门、月份、出勤天数、请假、加班、停工待岗记录 确认工作天数及考勤口径
工资表、个税、社保 应发工资、扣款项目、申报月份、缴费月份 解释流水与考勤的差异
劳动合同、欠薪明细 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欠付月份 把差异对应到执行依据

差异可能来自跨月发放、考勤月与工资月错位、加班或请假计算口径不同、待岗停工、代扣社保个税、报销款或代发款项混入等。建议对每个不一致月份分别列明“考勤天数、工资表应发天数、流水实发金额、差异原因”,不把不同月份混算,也不把银行到账日直接当成工资所属日。

三、提交执行法院时的材料组织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执行通知、送达回证;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用人单位盖章或能说明来源的考勤表;工资表、个税申报、社保缴费记录;以及上述逐月对照表。对照表应标明每个月份对应的执行依据义务、流水金额、考勤天数和差异说明,便于法院判断收入范围及是否需要采取扣留、提取措施。

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方性执行清单或窗口细则,具体材料格式、份数和盖章要求需向执行法院核实。上述法律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官方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强制执行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