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津冀跨区域务工的劳动者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时,确认劳动关系与追索劳动报酬是两类目的不同的请求,材料也应按两条线分别组织:确认劳动关系要证明“在什么时间、为哪个单位、接受谁的管理、从事什么工作”;追索劳动报酬要证明“按什么工资标准、对应哪段期间、应付多少、已付多少、还欠多少”。同一批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可以在两类请求中反复使用,但目录、证明对象和请求写法应当分开,避免把全部复印件混成一册递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业务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梳理请求类型和材料目录前先行沟通准备思路。
一、先确定请求落在哪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对应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对应第(五)项,两者在仲裁申请书中属于并列的请求事项。写法上,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指向“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存在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请求指向“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至某月工资若干元”。请求写法不同,材料的分组方式也随之不同。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围绕用工事实分组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对象是“用工事实是否存在”,可以按四个维度整理材料,并为每份材料标注它证明的具体事实:
| 核对维度 | 可以关注的材料 | 证明目的 |
|---|---|---|
| 主体与资格 |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信息、招工登记表、工牌、工作证、录用通知 | 明确实际用工主体,核对是否涉及关联公司、项目部或外包主体 |
| 管理从属性 | 考勤记录、排班表、请假审批、规章制度签收、工作群通知、工作系统账号 | 反映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指挥管理、遵守其作息与制度 |
| 报酬支付 | 银行流水、工资条、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 | 反映是否存在周期性、规律性的劳动报酬支付 |
| 业务组成与持续性 | 派工单、客户签收单、工作成果、项目安排、同事或客户证言 | 反映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持续多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招工登记材料往往由单位掌握,劳动者可以先提交能够指向这些材料存在的线索,例如工牌照片、工作群截图、工资到账记录,再在申请书中说明相关原始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该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改变劳动者对自己主张的初步举证需要,实际适用仍需结合个案事实核对。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材料:围绕金额与期间分组
追索劳动报酬的证明对象是“应发、已发、欠付”三个数字及对应期间,可以按以下四项整理:
- 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录用通知、工资条结构、调薪通知、绩效考核办法。用于确定每月应发数额及构成。
- 计薪期间与工作量:考勤记录、排班表、计件单、加班审批、请休假记录。用于把工资数额对应到具体月份。
- 已付记录:银行流水逐笔标注付款方、付款日期、摘要。同一笔到账可能包含工资、报销、借款归还或社保代扣,需要按同一事项逐笔核对,转账人为个人的,还要核对其与单位的关系。
- 欠付确认:工资结算单、欠条、对账记录、单位承认欠薪的聊天记录或邮件。用于固定欠付金额与单位认可情况。
这四组材料与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有重叠,但标注的证明目的不同。工资流水在确认劳动关系一册中用于证明“存在规律性支付”,在追索劳动报酬一册中用于证明“已付数额”,建议在两册目录中分别注明用途。
四、两类请求同时提出时如何分册
劳动关系本身没有争议、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可以围绕合同约定与工资支付记录组织,不必单独提出确认请求。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缺少书面合同的案件,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往往需要与追索劳动报酬一并或先行提出,作为计算工资、经济补偿等请求的基础。这一顺序来自请求之间的逻辑关系,属于材料组织建议,并非法定先后程序。
分册时可以采用“一册事实关系、一册金额计算”的方式:第一册放主体资格、管理从属性、业务组成材料;第二册放工资标准、考勤、已付流水、欠付确认。共用材料在两册目录中重复列明并注明不同证明目的。仲裁申请书的事实理由部分可以按时间轴书写:入职时间、岗位与工作地点、工资约定、实际履行方式、欠付起止月份、催告经过、离职或终止时间。时间轴中每个节点都对应具体材料页码,便于仲裁庭核对。
五、时效与管辖:跨京津冀务工先核对两件事
时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整理材料时,可以把每月工资应发日、劳动关系终止日、最后一次向单位主张权利的日期(微信、邮件、投诉记录)分别标注,这些日期材料本身也是时效事实的组成部分。该条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限制”的例外,文字指向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时效适用,需要结合请求内容与个案事实核对,不宜直接套用该例外。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在京津冀不同城市务工、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时,材料中用于显示工作地的证据包括考勤打卡地、办公场所门禁或租赁信息、派驻通知、客户签收单、差旅记录。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需要分别核对并保留查询记录。
六、申请书形式与副本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副本,是递交前的形式核对事项。证据目录可以做成四列: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对象;证人证言按要求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准备三样东西:两类请求的草稿表述、按证明对象分组的材料目录、一张工资计算表(月份、应发、已发、差额)。根据律所公开业务资料,收费沟通强调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材料梳理、申请书起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所列材料分组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必交材料清单或裁判结论。具体请求能否成立、时效如何起算、管辖如何确定,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往来沟通等原始凭证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请求类型区分与材料目录整理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