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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律师咨询:主次责任赔偿比例怎么算

主次责任与赔偿比例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列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没有直接规定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各按多少百分比赔偿。

主次责任与赔偿比例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条列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没有直接规定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各按多少百分比赔偿。因此,主次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不能从第六十条直接套出一个固定数字,需要以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为基础,结合民事赔偿规范、保险关系和实际损失项目另行核对。本次资料覆盖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制作送达及责任保险直接赔付等条文,未提供具体比例标准,本文不给出固定百分比。涉及人员受伤或现场危险,先拨打120、122等公共救援电话;准备咨询责任划分与材料核对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次责任按“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条规则的核心是“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两个判断维度。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是在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都有过错时,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作出的责任区分。条文规定的是责任形态,不是赔偿比例。把“主要责任”直接理解为一个固定百分比,缺少条文依据。赔偿比例需要在这个责任基础上,再结合民事赔偿规范、损失构成和保险关系核对。

认定书是核对责任的基础文书

第六十四条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时,可以重点看“过错及责任”部分是否写明了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证据分析是否与责任结论衔接。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核对送达时间、权利告知内容,并按要求查阅、复制、摘录相关证据材料。该规定版本注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涉及“三日”“十日”等期限时,可以结合该注理解。

逃逸、无法查清等情形会改变责任基础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这条规则有并列情形,也有减轻的例外;核对时要把“逃逸”“弃车逃逸”“潜逃藏匿”以及是否有其他当事人过错的证据分别对应,不能只看到“逃逸”就忽略减轻条件,也不能把减轻条件扩大成所有逃逸情形都当然减轻。

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与认定书不是同一类文书;在事实、成因无法查清时,责任划分的基础会有所不同。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并制作、送达认定书;逃逸案件侦破后,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上述情形影响的是责任基础,赔偿比例仍需另行核对。

赔偿比例计算要另找民事规范与损失材料

第六十条解决责任划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解决认定书内容和送达,均未给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赔偿百分比。赔偿比例的计算,需要把事故责任、损失项目、保险赔付条件分开核对。可以准备以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用于核对责任表述和权利告知;查阅复制的现场图、照片、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用于核对认定书说理;保险单、保险条款和理赔沟通记录,用于核对责任保险的直接赔付条件;医疗票据、车损评估、误工证明等损失材料,用于后续损失项目核对。建议按同一事故整理时间线,把事故时间、报警时间、认定书制作和收到时间、检验鉴定日期分别列明,避免把不同程序日期混在一起。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本次资料没有收费标准,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可以与律所协商咨询方式、是否纳入后续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向相应机构核对。

保险赔付路径与责任比例分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这条规则影响赔偿实现路径,不改变事故责任划分,也不直接给出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

核对时容易混淆的地方有几处:把“主要责任”直接等同于固定赔偿比例,缺少条文依据;把认定书当作赔偿金额结论,第六十四条要求载明的是过错及责任,不是比例数字;忽略送达和权利告知,第六十五条明确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把事故证明当成认定书,第六十七条针对的是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形;只看责任比例,不看责任保险的直接赔付条件。把这些问题分开核对,咨询时更容易说明自己需要解决的是责任划分、损失项目还是保险赔付。

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可以先整理认定书、送达记录、证据材料复制件和损失材料,再围绕责任表述与比例依据作准备。涉及具体比例标准、损失计算和保险赔付条件,需进一步核实相应民事规范及案件材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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