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核对。该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第二十四条的“交由行使”不同于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委托”,如果材料是委托书,应当另行按照委托规则核对。
一、决定与条件
- 决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
- 决定依据与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 承接主体: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程序要求:决定应当公布,并定期组织评估。
二、承接后的要求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上述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收录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核对行动:调取省级已公布的承接决定,逐项对照决定主体、决定内容、公布和评估安排;如果文件是委托书,则另行按照委托规则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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