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皇岛准备婚姻家事律师咨询、手上有一份打印遗嘱时,咨询前最值得先核对的是形式要件,内容分配是否公平可以放到后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核对对象集中在四项:见证人的人数、见证人是否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签名、每一页是否注明年、月、日。同时还要按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核对见证人是否属于不能担任见证人的三类人员。这一阶段的目标,是把原件和旁证材料整理成能被逐项检索的状态,方便律师判断争议点在哪一页、哪一人、哪一环节,避免替自己下“有效”或“无效”的结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先确认遗嘱原件的保管人并保证原件安全,再准备一套与原件逐页对应的复印件用于咨询说明;需要预约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
一、先确认这份文件在形式上属于哪一类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第一处偏差,是把打印出来的遗嘱当成自书遗嘱,或者按代书遗嘱的思路去找代书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三种书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签名主体,逐条对照比凭印象判断更稳妥:
| 形式 | 条文表述(原文) | 签名主体 | 日期要求 |
|---|---|---|---|
| 自书遗嘱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 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 代书遗嘱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 | 注明年、月、日 |
| 打印遗嘱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遗嘱人和见证人,且为每一页 | 每一页注明年、月、日 |
三类形式的差别,正好落在“谁签”“签在哪”“日期写在哪”三个位置。核对时先看正文是打印体还是手写体,再看落款处签名的人有几位、身份分别是什么,最后看日期是只出现在末页还是逐页都有。把这三项写清楚,律师才能判断手上的文件应当按哪一条的要求去检验,避免用代书遗嘱的标准去要求打印遗嘱,或者反过来。
二、打印遗嘱的三项形式要件,按“页”逐项核对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文字很短,但每一处限定都在实务中形成过争议,适合拆开逐项对照原件。
第一项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里的数量要求是两人以上,条文同时写明“在场见证”,也就是见证行为发生在遗嘱形成的过程中。核对时可以向见证人确认几个具体事实:当天是否同时在场、遗嘱文本是当场打印还是事先打印好带来、签名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还是分次补签。这些属于事实层面的说明,由见证人各自陈述更清楚,不建议由一位家属统一代述。
第二项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关键词是“每一页”。只有末页有签名、中间页无签名,或者某一页只有遗嘱人签名而见证人漏签,都是核对时需要单独标出的位置。核对方法可以按页编号进行:把原件逐页摊开,对照页脚或页边,记录每一页上有几个签名、分别属于谁、是否为手写原件。复印件上的签名无法替代原件核对,因此建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仅用于标注和说明。
第三项是“注明年、月、日”,同样落在“每一页”。核对时看三项是否齐全:只有年份和月份、缺“日”,或者只写“二〇二三年”一个年份,都属于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形。条文的表述是“应当”,出现缺失时,该页的形成时间就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最终如何认定需要律师结合全部材料分析。咨询前把缺失的具体页码、缺失的是哪一项记录下来,比笼统说“日期好像不全”更有用。
此外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核对内容:这份遗嘱一共有几页、如何装订、页码是否连续、有没有换页或加页的痕迹。形式要件是按页计算的,页数本身不清楚,“每一页签名”就无从检验。建议在复印件上按顺序标注页码,并在旁边注明原件对应页的位置。
三、见证人资格:三类人员逐项排除
人数够、签名齐,还要看签名的人有没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项指向见证能力。核对时可以准备见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能反映其当时认知状态的线索材料;如果见证人年事已高或有明确诊断记录,这些材料对说明情况有帮助。
第二项指向身份。核对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同一人,包括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子女、配偶、父母等,以及遗嘱中受赠财产的对象。这一项通过身份关系和遗嘱文本本身就能对照,属于相对容易查清的部分。
第三项指向利害关系。这一项的判断依赖具体事实,例如见证人与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共同经营、雇佣或者密切的亲属关系。核对时可以把见证人与各位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逐条写明,附上能印证的材料线索,由律师结合整体情况判断,不宜仅凭“是远房亲戚”或“是老邻居”自行下结论。
需要提示的是,这三项是并列的排除事由,任何一项成立都影响该人作为见证人的资格。因此清单上应当按人逐一填写,而不是只统计总人数。
四、与形式要件相邻、同样需要一并说明的两点
形式要件之外,还有两类事实经常与形式争议同时出现,咨询前可以一并整理,但要注意它们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一是遗嘱人的意思能力与遗嘱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一条涉及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有无伪造或篡改。可整理的材料包括立遗嘱前后的病历与诊断记录、日常事务处理情况的说明、遗嘱文本是否存在修改痕迹、是否存在内容不同的其他版本文书。这类判断依赖证据组合,属于律师分析和可能的鉴定程序解决的问题,咨询阶段以如实说明为主。
二是遗嘱形成时间与所适用规范版本的关系。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条文。核对时把遗嘱的实际形成时间确认清楚,对形成时间较早的文书,其形式要件应参照哪一版本规范判断,需要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五、咨询前的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按“核对项—可用材料—能核对什么”组织,便于逐行打勾。表中列的是整理建议,不是提交材料的法定要求,实际需要哪些材料,可在咨询时根据争议情况再确定。
| 核对项 | 可用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原件与页数 | 遗嘱原件、逐页复印件、装订状态说明 | 是否为同一份文书、页数是否连续、有无换页加页 |
| 每页签名 | 原件 | 遗嘱人与每位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签名 |
| 每页日期 | 原件 | 每页是否注明年、月、日,三项是否齐全 |
| 见证人人数与身份 | 见证人身份信息 | 是否两人以上、身份是否与签名一致 |
| 见证人资格 | 亲属关系说明、户籍或身份材料 | 是否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 |
| 利害关系 | 债权债务、共同经营、雇佣等线索材料 | 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 在场见证过程 | 各见证人分别的书面陈述 | 是否同时在场、打印与签名的时间顺序 |
| 意思能力 | 病历、诊断记录、日常事务处理记录 | 立遗嘱时的认知与表达能力线索 |
| 真实性疑问 | 修改痕迹、其他版本文书 | 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疑问 |
填写这份清单时,建议对同一事项只用一个口径:例如页数按原件实际页码计,签名人数按人计,日期按页计。不同来源的材料出现不一致时,把不一致本身记录下来并注明来源,不必先自行取舍。
六、带着清单去咨询:问题怎么提,费用怎么问
材料整理好之后,咨询时可以把问题拆成三层:第一层是形式层面,逐页签名和日期缺失分别出现在哪几页、见证人资格有无瑕疵;第二层是事实层面,见证人能否分别说明当天的形成过程;第三层是后续安排,是否需要补充取证、是否涉及鉴定。三层分开问,律师的回答会更有针对性。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所之间约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也不存在可以援引的统一价格。咨询时可以确认:拟议的工作范围包含哪些内容(例如仅出具书面分析意见、协助整理证据、代理相关程序是否分别计费)、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是否涉及需要另行支付的第三方费用。这些内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另行列支的项目,其收取主体和标准需另行向相关机构核实。
最后需要再核对的是几项基础事实:遗嘱原件的完整性与保管情况、每位见证人的联系方式与可陈述范围、遗嘱的实际形成时间、是否存在其他版本的遗嘱文本。这些事实清楚了,形式要件的争议才有讨论的落点;事实尚不清楚时,任何关于效力的判断都缺少支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4009003957接受咨询预约,就上述材料的整理顺序和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引用的规范与版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 公开文本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文本)。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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