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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履行期限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先核哪份条款?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遇到“履行期限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建议先核能够确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条款文本,再核实际履行与期限变更的往来记录,最后才确定律师函中写哪一个期限、从哪一天起算。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律师函要把主张落在可对应、可说明来源的文本或事实上,两份材料指向不同时,先确认哪一份构成最终约定,函件中的期…

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遇到“履行期限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建议先核能够确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条款文本,再核实际履行与期限变更的往来记录,最后才确定律师函中写哪一个期限、从哪一天起算。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律师函要把主张落在可对应、可说明来源的文本或事实上,两份材料指向不同时,先确认哪一份构成最终约定,函件中的期限主张才有落点。以下顺序属于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的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争议结果的判断。

一、建议的核对顺序与材料用途

顺序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对律师函的作用
1 合同正文及签署页 当事人、标的、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条款、合同变更条款 确认基础约定,判断是否存在“履行期限”的原始文本
2 补充协议、变更函、盖章确认件 是否对期限作过变更、变更形成的时间与形式、双方是否确认 确认约定是否已被修改,修改后的期限文本在哪一份
3 邮件、微信、函件往来 双方对期限的实际表述、催告时点、对方回应 说明期限主张是否有往来记录支撑
4 交付单、验收单、付款记录、送达凭证 实际履行时间、催告送达时间 与实际履行情况对照,判断函件中期限与起算点如何表述

建议先在同一事项、同一合同关系下比对上述材料,注意签署时间、主体名称、版本号是否一致;材料之间日期不同,可能来自不同程序环节或不同文本版本,需要分别标注来源,不宜直接当作矛盾。

二、约定文本与实际履行的对照

期限主张以合同文本为基础时,需要先确认文本层级:合同正文、补充协议、变更函之间是否存在先后和变更关系,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变更须采取的形式。仅在电子合同场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该条适用于电子合同,其他类型合同的期限认定仍以合同文本及可核实证据为准。

实际履行记录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将其作为说明履行过程、催告情况的材料一并提交,由承办律师结合文本与证据判断函件中的期限如何表述。整理时建议对每份材料注明形成时间、来源和对应条款,便于咨询时快速定位。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律师函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收费方面,《关于进一步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该意见第九项还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咨询时可据此核对收费清单项目与票据,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简介所列业务方向包括合同,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安排以委托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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