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财产分割中遇到婚前存款与婚后理财混同,流水核对的主线可以概括为“婚前余额—婚后进出—理财申赎—收益去向”四条线,对象包括婚前账户对账单或存单、婚后完整交易明细、理财合同与申购赎回记录、本人及配偶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约定。核对流水需要说明三件事:争议本金在婚前是否已经存在、婚后是否有共同财产投入、理财收益进入了哪个账户。
一、先确定本金与收益的归属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婚前已经形成的存款本金,属于该条第一项所列的个人财产。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理财取得的收益,属于该条列举的投资收益范围;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归属,需要结合资金来源、是否发生混同以及有无约定具体判断,本次资料未对此提供进一步细分规则。
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书面约定且内容明确的,按约定核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建议核对的四类流水
| 核对对象 | 能说明的问题 | 核对要点 |
|---|---|---|
| 婚前最后一日账户对账单、定期存单、开户凭证 | 婚前本金基数是否存在 | 户名、账号、币种、余额、出具机构签章 |
| 婚后该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 | 共同财产是否流入、个人资金是否流出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入账、理财申购赎回、消费支出、交易对手方 |
| 理财合同、产品申购与到期赎回记录 | 本金来源和收益归属 | 产品名称、购买日、到期日、扣款账户、收益到账账户 |
| 本人及配偶账户之间的划转凭证 | 资金是否发生混同、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日期、金额、备注、对手方与账户关系 |
流水期间建议覆盖结婚登记前后至争议发生时,具体起止时间可按账户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对每一笔理财购买,建议标注扣款账户及对应入账资金来源;对收益到账,建议标注进入个人账户还是共同使用账户。
三、混同后无法逐笔对应时的整理前提
如果婚前存款与婚后工资等共同财产进入同一账户,并经过多次申购、赎回,难以逐笔对应,建议按时间顺序制作资金来源与流向表:先列婚前余额,再列婚后每笔入账,随后列理财购买、赎回和收益到账,最后列大额支出和转出。能够对应的部分按对应关系说明;暂时不能对应的部分单独列明待核实事项,不强行归入某一方财产。
上述内容依据的是全国性法律规则。天津案件的具体提交方式和补充材料要求,以受理法院的通知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地方特别标准或具体金额。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公开文本见政府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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