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描述与答复所附文件标题不一致,并不改变答复期限的起算方式:期限仍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算,收件回执、邮寄签收单或互联网渠道的双方确认记录,用来固定这一起算日;答复文件的落款日期及其送达签收日期,才用来判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标题不一致影响的是另一个问题,即这份答复是否针对你所申请的那项信息,需要把申请书中的描述、回执登记的申请事项、答复正文引述的申请内容与所附文件标题逐项对照。
一、期限起算日与答复日期的对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提交方式分别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同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照时可以按三个时间点依次排列:起算日(回执或签收记录载明的收到之日)、答复日(答复文件落款及送达签收日期)、以及中间是否出现依法调整期限的节点。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且“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若存在补正告知,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若存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十二条)或其他机关意见(第三十四条),该段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延期则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二、标题不一致时核对的对象
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包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标题差异通常落在这一“特征性描述”与答复文件标题的对应关系上。第三十六条则列举了答复的几种情形,包括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可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以及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核对时,建议把下列内容并排列出,逐项看是否指向同一信息:申请书中对信息的描述原句;回执上登记的申请事项或编号;答复正文开头对申请内容的引述;答复所附文件的标题、文号、形成时间、制作机关。若答复正文引述的申请内容与你的描述一致,所附文件标题只是表述方式不同,期限仍按回执日期计算,标题差异属于表述层面的问题;若答复正文引述的申请内容已发生实质改变,或所附文件指向另一事项,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答复是否回应了原申请。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核对时留意 |
|---|---|---|
| 收件回执、邮寄签收单、互联网提交确认记录 | 收到申请之日,即期限起算日 | 当面提交看提交日;邮寄看签收日;平常信函看当日确认日;互联网、传真看双方确认日 |
| 申请书原件及提交版本 | 申请描述的原始表述 | 与回执登记事项、答复引述内容比对 |
| 补正告知书及补正材料提交凭证 | 是否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限 | 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之日起计算 |
| 延期告知 | 是否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 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记录 | 该段时间是否不计入答复期限 | 需有相应的书面征求记录 |
| 答复文件及送达凭证 | 答复日期、所附文件标题 | 与起算日、调整节点合并计算 |
上述清单用于整理时间轴和对应关系。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申请编号归集,日期以原件记载为准;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可核验的原件为准。
标题不一致本身不妨碍期限对照,两份材料各自承担不同功能:回执固定起算日,答复文件固定答复日。真正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是,答复所指信息与申请描述是否同一。若经对照仍无法判断答复是否回应了原申请,可带着申请书、回执、补正或延期告知、答复全文及附件,就答复内容与申请描述的对应关系向律师说明情况、咨询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