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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案例分析常见争议点有哪些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常见争议,主要集中在事故认定阶段对“行为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的评价、逃逸等全部责任事由的适用与减轻、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及证据查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出具事故证明,以及死亡事故和复杂疑难伤人事故中的证据公开与认定时限。处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通常处在现场调查后、认定书制作与送达、收到…

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常见争议,主要集中在事故认定阶段对“行为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的评价、逃逸等全部责任事由的适用与减轻、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及证据查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出具事故证明,以及死亡事故和复杂疑难伤人事故中的证据公开与认定时限。处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通常处在现场调查后、认定书制作与送达、收到认定书后核对材料的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记录、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及成因分析、检验鉴定时间记录。对责任比例有疑问、准备梳理材料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做咨询准备。以下按责任认定中容易出现分歧的环节展开,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仍应结合案卷材料核对。

一、行为作用与过错严重程度如何评价

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集中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一条把责任结果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并单列一方故意造成事故时他方无责任。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是“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两个评价维度所依赖的事实是否清楚。例如,认定书认定某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就需要看它采信了哪些证据、如何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如何说明该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核对时可以先看认定书是否载明其依据的证据和成因分析,再对照现场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监控或行车记录资料、检验鉴定意见等案卷内容。这里的比较应围绕同一份认定书展开:一看认定结论,二看支撑结论的证据,三看证据与结论之间的说明是否完整。对结论有不同意见,可以针对具体的事实认定和因果分析提出,不宜只停留在责任比例高低的结果上。

二、逃逸、破坏现场的全责适用与减轻空间

第二类常见争议围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展开。该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适用这一条时要区分几个层次: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且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在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如果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则不予减轻。争议往往出现在“是否属于逃逸”“离开现场的原因和过程”“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证据是否达到可以减轻的程度”这些事实问题上。核对材料时,可以关注案卷中对离开现场过程的陈述、现场及周边监控、报警记录、现场保护情况,以及主张他方也有过错的一方提交了哪些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条文使用的是“可以适当减轻”,减轻有证据条件和幅度评价,并不等于当然免责;同时存在不予减轻情形时,减轻空间也会受到影响。

三、认定书内容是否完整、证据能否查阅复制

程序上的争议常集中在认定书的记载和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应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一环节可以核对三项内容:认定书是否把证据和成因分析写清楚;送达是否在三日内完成并告知相关权利和期限;查阅、复制、摘录证据材料的申请是否得到处理,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属于条文明确保留的例外。上述“三日”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对送达日期时应注意起算和计算方式。

四、事实无法查清时:事故证明与认定书的区别

当事人希望得到明确责任比例,但案件可能因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而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这类争议的核对重点,是案件为何无法查清:是现场证据灭失、没有监控,还是检验鉴定条件不足,或者关键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事故证明与事故认定书在记载对象上不同,前者载明的是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不作出责任比例结论。收到事故证明后,可以对照调查材料看已查明事实的记载是否完整,以及权利告知是否载明。事故证明本身不替代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判断,后续如何处理仍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核对。

五、证据公开与认定时限的程序争点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这一环节容易产生的分歧是:是否实际召集、公开了哪些证据、不到场是否记录。核对时可以查看相关通知、到场记录和证据公开记录。

时限方面,认定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因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限可以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中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核对时可以把现场调查日期、检验鉴定确定日期、中止批准与告知记录、认定书制作日期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

核对材料 能核对什么 注意点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是否载明证据、成因分析、过错及责任;是否签名盖章并加盖专用章 两类文书记载对象不同
送达回执或签收记录 是否在三日内送达并告知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 三日按工作日计算
查阅复制的证据材料 是否允许查阅、复制、摘录,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 保留保密及隐私例外
调查与检验鉴定时间记录 认定时限起算点、检验鉴定确定日期、中止是否书面告知 中止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证据公开记录 死亡事故、复杂疑难伤人事故是否召集到场并公开证据 不到场应记录

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建议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本身,确认记载事项、签章和送达情况;再核对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及成因分析,把责任结论与具体证据逐项对应;最后核对时限、证据公开和中止告知等程序记录。这样整理有助于把“对责任比例不服”转化为可以具体说明的事实与程序问题。涉及需要进一步判断责任划分依据是否充分、材料之间是否存在需要解释的差异,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案卷材料准备咨询。具体人员的安排、服务范围和费用事项,可与律所另行核实确认。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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