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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关停范围示意与现场照片点位对不上,先补哪类说明?

这类“图对不上”的情况,先补的是一份 关停范围示意图与现场照片点位的对应关系说明 ,而非继续增加现场照片。这份说明的作用,是把两份材料放到同一坐标体系里,讲清哪些点位对得上、哪些对不上、对不上属于哪一类原因,从而先确认两份材料描述的是不是同一范围、同一对象、同一时间点。对应关系理清之后,再讨论关停决定是否合法、企业损失…

这类“图对不上”的情况,先补的是一份关停范围示意图与现场照片点位的对应关系说明,而非继续增加现场照片。这份说明的作用,是把两份材料放到同一坐标体系里,讲清哪些点位对得上、哪些对不上、对不上属于哪一类原因,从而先确认两份材料描述的是不是同一范围、同一对象、同一时间点。对应关系理清之后,再讨论关停决定是否合法、企业损失如何计算。

一、先补对应关系说明:逐点比对,写明差异原因

建议按图上的点位编号逐项做一张对照表,每行写明:点位编号、图件上的位置(坐标或方位描述)、对应照片编号、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对象。然后对每一处不一致写明原因,常见的有图件版本不同、底图或比例尺差异、点位位移、编号错位、拍摄时点与图件制作时点不同等。

这样做的实际意义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原告举证是一项可以行使的权利,被告的举证责任并不因此转移。因此,把点位与范围的对应关系说明固定下来,有助于让己方提交的照片真正发挥证明作用,避免因“说不清拍的是哪儿”而被认为与关停范围无关。

二、再补图件来源与取得过程说明

第二类需要补的是范围示意图本身:由谁制作、什么版本、何时取得、是否附图例和说明。如果示意图原件由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企业无法自行取得,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同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同上出处)申请时要把“为什么不能自行收集”写具体,并与前述对应关系说明相互印证。

如果关停已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并涉及赔偿、补偿主张,还需另行准备损失方面的材料。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部分与点位对应说明分开整理,不要混在同一份材料里。

三、咨询与费用边界的核对准备

向律师咨询时,可以携带:关停通知或决定文书、范围示意图及其图例、照片原始文件(含拍摄信息)、对照表草稿、企业经营与停产相关凭证。与律所沟通时,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律师服务费依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则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两者分属不同项目。现有资料仅载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的制定依据(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未涉及具体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向受理法院和律所分别核对。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对应说明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做法,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图件版本、点位认定等事实仍需以行政机关留存的原件为准进一步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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