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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赔偿律师咨询:赔偿请求清单与评估报告项目不一致时,损失核定材料如何对应?

在北京办理行政赔偿咨询时,如果赔偿请求清单与评估报告的项目对不上,损失核定材料应当按照“受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这一要件逐项对应:先建立清单项目与评估项目之间的映射,再按行政复议程序的举证规则确定每一项由谁提供证据、由谁补充说明,最后由复议机关在能够确定赔偿方式时,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

在北京办理行政赔偿咨询时,如果赔偿请求清单与评估报告的项目对不上,损失核定材料应当按照“受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这一要件逐项对应:先建立清单项目与评估项目之间的映射,再按行政复议程序的举证规则确定每一项由谁提供证据、由谁补充说明,最后由复议机关在能够确定赔偿方式时,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资料显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2023年9月1日修订,政府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一、先做“项目—口径—期间”三列映射

建议把两份材料放到同一张对照表里,以同一标的、同一价值时点、同一计量口径为比对维度,逐项归入以下四类,并注明每类需要核对的原件。

对应关系 建议的处理方式 可核对的材料
一一对应 直接比对报告数额与清单主张,写明差额及原因 评估报告正文及分项明细、清单原件
清单多项对应报告一项 按报告分项明细拆分,注明拆分依据 数量、面积、规格等原始凭证
报告有、清单未列 单列为“报告覆盖但未主张”项目,确认是否补入 清单提交或签收记录
清单有、报告未含 单列为待补项目,重点说明该项目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关联 权属、购置、施工、停产停业等凭证

同一张表里还应并列核对三项差异:项目名称不同但实质是否同一、评估基准日与损害发生时点是否一致、数量与成新率是否采用同一口径。名称差异通常可以通过明细描述和现场记录解释;基准日、数量、成新率的差异则需要回到原始凭证逐项核对。上述归类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不改变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举证责任与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清单中某项在评估报告里找不到对应记载时,可以先判断该项目缺失的原因:属于自身凭证不足,还是属于因被申请人原因无法举证。后者可请求复议机关查明。

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第四十七条则赋予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

三、核定结果与费用边界

赔偿请求清单与评估报告项目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赔偿数额。资料显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政府网站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清单中列明、报告未涵盖的项目,还需要对照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的驳回情形逐项排查: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逐项对应时把“事实根据”和“因果关系”作为独立两栏记录,便于发现重复主张或已获救济的部分。

费用方面,资料显示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律师服务费不属于该办法调整的案件受理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清单与评估报告的项目对照、差异说明、调查取证申请等事项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评估、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应另行核实,并以书面约定确认承担方式。

按上述顺序整理:先出项目对照表,再标注每项的举证来源和缺失原因,最后对应到赔偿方式与数额的核定条件。这样提交的材料能同时回答“清单主张什么”“报告支持什么”“差额为何产生”三个问题。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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