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赔偿项目与票据清单口径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是每个赔偿项目能否与凭证一一对应:项目名称、发生时间、支付主体、凭证来源这四项是否指向同一件事;该项目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还是需要另行主张的后续费用;票据金额与草稿所列数额之间是否存在缺口,以及缺口有无其他材料支撑。以下按项目说明核对要点和可用的依据。
一、先确定草稿项目是否落在法定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草稿中的项目可以按这条列举逐项对照。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虽在条文中列明,但具体计算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另行核对;如果草稿中还有条文未列举的项目,建议单独注明其请求依据,不要与列举项目混在同一栏内。
二、逐项核对:草稿写什么,票据清单要配什么
| 草稿项目 | 票据清单及配套材料 | 核对要点 |
|---|---|---|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 | 收款凭证与病历、诊断证明指向同一诊疗过程;实际发生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准 |
| 后续治疗费 | 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 |
| 误工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收入状况材料 | 误工时间按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与期限的依据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 |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 | 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上述医疗费口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口径分别来自该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实操中口径差异最常出现在两处:一是草稿把尚未发生的后续费用与已发生费用合并成一项,而票据清单只有已付款凭证;二是票据清单按支付笔数排列,草稿按赔偿项目排列,两边编号无法对应。建议在协议草稿旁增设一列,标明每项费用属于“已实际发生”还是“待发生后另行主张”,再与票据逐笔勾连。
三、代写前建议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便于代写时快速比对:
- 赔偿协议草稿,注明各项数额及计算方式;
- 票据清单,按项目分类并按时间排序,标注原件持有人;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诊疗材料;
- 误工时间证明及收入减少的相应材料;
- 护理情况说明、交通票据及其对应的就医记录;
- 涉及后续治疗或残疾辅助器具的,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费用方面,律师代写协议的服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材料整理与文本代写事项接受咨询,具体承接安排以与律所确认为准。
草稿与票据清单口径不同,可以先用一份差异清单把项目、金额、对应凭证和缺口列明,再决定哪些项目保留、哪些补充材料、哪些改为后续另行主张。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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