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的委托人与实际付款人不是同一人时,收费条款要把“谁委托、谁付款、付哪些项目、凭什么凭证”分开写清,并以承办律所依规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为上限依据。刑事辩护案件的费用构成,按现行全国性规范分为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类;代付费用与差旅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提供有效凭证。需要说明的是,大兴安岭地区各律所的具体收费金额,应以该所向所在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标准为准,本文不提供当地统一价或市场行情。
一、收费条款应分别写明四项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到签字人与付款人分离的场景,收费条款可以按以下四项分别表述:
- 委托人:写明签署委托书、与律所建立委托关系的主体,以及其对应的刑事案件与程序阶段;
- 付款人:写明付款人姓名或名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以及该笔款项对应的费用项目;
- 费用项目:逐项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避免笼统写成“包干费”;
- 凭证安排:约定律所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及有效凭证的方式。
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据此,付款人代付后,收费清单与凭证仍应能够对应到委托人与具体项目,建议在合同中一并写明由谁接收、由谁留存。
二、费用边界:三类费用与禁止性项目
同一项第八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在签字人与付款人不同时,这一边界尤其需要在条款中体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应能归入上述三类之一,并在合同中写明对应项目。第八项同时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也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这些禁止性规定对合同文本同样适用。
三、核对顺序与依据的收费标准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查承办律所依规备案并公示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再看合同条款是否落在该标准之内,最后比对收费清单、付款记录与凭证三者是否一致。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二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收费标准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因此,咨询大兴安岭地区刑事案件收费时,可要求律所出示其备案及公示的收费标准,再据此判断报价是否超出。
第一项则规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同类刑事案件在不同律所之间出现价格差异本身具有规范上的解释空间,判断重点在于是否超出该所备案标准、项目是否写清、凭证是否齐全。
整理材料时,建议将委托书签字页、收费条款、付款记录、收费清单与各项凭证按同一案件、同一程序阶段归组比对,重点看金额、项目名称、日期与主体是否互相对应;涉及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的部分,可在合同中单独列一条说明。上述整理属于咨询准备层面的建议,具体条款如何表述,仍需与承办律所协商确定,并以该所备案标准及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原文见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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