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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咨询:关停通知引用的排污许可编号与公示信息不同,起诉前先核对哪份许可证?

关停通知引用的排污许可编号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起诉前应当先核对 关停通知本身所载编号对应的那份许可证 ,再以排污许可公示信息作交叉比对。原因是:关停通知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时认定事实的直接载体,其引用的编号、持证主体和许可事项,决定了通知针对的是哪一份许可;公示信息的作用是验证该编号在公开登记中的真实状态,属于对照材料,…

关停通知引用的排污许可编号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起诉前应当先核对关停通知本身所载编号对应的那份许可证,再以排污许可公示信息作交叉比对。原因是:关停通知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时认定事实的直接载体,其引用的编号、持证主体和许可事项,决定了通知针对的是哪一份许可;公示信息的作用是验证该编号在公开登记中的真实状态,属于对照材料,不能反过来替代通知所指向的对象。两份材料都建议取得可核对的正式文本,而不是网页截图或口头转述。

一、两份材料的用途不同,核对顺序可以这样安排

关停通知引用的许可证,重点核对四项:编号是否完整对应一份有效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通知相对人一致、许可事项与行业类别是否覆盖被关停的生产经营内容、有效期是否涵盖关停决定作出的时间。

公示信息重点核对同一编号下的登记状态,包括发证机关、有效期起止、变更或延续记录。公示信息具有向社会公开的属性,可能因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而形成时点差异,因此不宜仅凭公示页面与通知编号不同,就直接认定通知缺乏依据。

在顺序上,建议先向作出关停通知的行政机关申请查阅、复制其据以作出决定的许可证材料,或相关卷宗中的许可凭证;再以该编号到排污许可公示渠道比对。两份材料指向同一编号、同一主体、同一有效期的,编号差异可能只是笔误;编号指向其他主体或许可证已注销、已变更的,则属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问题。这些差异本身不直接产生决定无效或可以撤销的结论,最终由法院结合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判断。

二、比对时可以列成一张表

比对项 关停通知引用件 公示信息件 差异说明
许可证编号 逐位抄录 逐位抄录 是否仅个别数字不同
持证单位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左 是否指向同一主体
许可事项与行业类别 通知所涉生产内容 公示登记内容 是否覆盖被关停环节
有效期 决定作出日是否在期内 公示起止日期 是否存在延续、变更
发证机关 名称、印章 公示发证机关 是否同一机关

表格的作用是固定差异位置,便于在咨询或诉讼中说明“哪一项不同、不同到什么程度”。差异可能来自编号笔误、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证注销、引用了关联企业许可证等情形,需要结合发证机关档案进一步核实,不宜先行推定其中一方必然错误。

三、起诉前的程序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关停通知若在性质上属于责令停产停业,可以据此确定诉讼类型。

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据此,起诉材料中可以把两份许可证的比对结果作为事实说明附列,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补正,仍由立案法院依法判断。

另外,若认为关停通知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根据同法第五十三条,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该条明确排除规章。是否提出一并审查请求,需要结合通知实际引用的文件层级另行核对。

以上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文本,公开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就保定环保关停情形而言,起诉前把“通知引用件”与“公示信息件”按同一编号、同一主体、同一期间逐项对齐,再决定在起诉状中如何陈述事实差异,比单纯争论哪一份“作准”更有实际作用。涉及具体许可证档案调取和诉讼请求设计的,可携带通知原件、许可证复印件及公示查询记录向律师进一步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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