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函代写、并拟在函中引用一份无对方签章的对账单时,建议先核对对账单自身的形成来源与交付、确认痕迹,也就是先弄清这份对账单由谁制作、以什么方式交给对方、对方是否曾以签字以外的方式作出回应,再把它与合同、订单、送货签收、发票、转账记录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数额逐项比对。这一项核对的结果,直接决定律师函中把对账单表述为“双方对账确认的结果”,还是表述为“我方单方结算后发出的催告”;表述定位不同,随函附送的证据组合和催告口径也会不同。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费用边界的核对,可以放在这一项之后同步进行。
一、先核对账单:来源、交付与对应关系
对账单缺少对方签章,函件中如何引用它,取决于它能否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建议按三个方向整理:
- 来源:对账单由谁制作、依据哪些原始单据生成,能否追溯到对应的合同或订单编号;
- 交付与回应:对账单曾以何种方式送达对方(邮寄、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对方有无回复、部分付款、提出异议或继续下单等行为;
- 对应关系:对账单记载的金额、期间、货物或服务明细,能否与送货签收单、验收记录、发票、银行流水在主体和数额上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用于帮助厘清现有事实,并非法定提交顺序。对账单在无签章情形下的证明力如何认定,本资料未涉及具体规则,需结合个案材料另行核对。
二、同步核对委托事项与授权文本
律师函代写属于拟委托事项,授权文件的内容可以与律所沟通后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据此,若采用书面授权,建议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代办事项为律师函的起草,以及是否包含发送、后续交涉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三、费用边界与服务范围
就律师函代写的收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一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咨询时可以据此核对收费项目、票据开具主体与付款账户。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合同类事务,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该所。就本案而言,建议先带着对账单及其来源材料、送达与回应记录、基础交易凭证前往咨询,再确定律师函的表述方式与委托范围;具体承接安排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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