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批记录与履约记录出现不同步时,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先核对的是三组与服务范围直接相关的事项:委托约定中“合同审查、履约跟踪、争议与变更处理”各自覆盖到哪一步;合同文本链条能否把审批记录、签署版本与履行依据对应到同一份合同;履约与结算记录在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上能否与合同条款逐一对应。法律适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以“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为适用前提,因此先看合同及补充协议本身有无约定,再考虑该条的补充确定规则。
一、先核的三项服务范围
| 服务范围模块 | 建议核对的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
| 合同文本审查 | 主合同、补充协议、审批单或审批记录、实际签署版本 | 审批所针对的版本与履行所依据的版本是否为同一份 |
| 履约跟踪 | 交货或服务凭证、验收单、结算单、付款记录、往来函件与通知 | 具体履行行为能否落到某一条款、某一期间 |
| 变更与争议处理 | 变更、解除、违约相关的往来记录与内部审批 | 是否需要以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固定现有事实 |
这三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简介所列业务方向包括合同、法律顾问等,属于一般业务方向介绍;资料未列出某一专项的独立资质、确定接案安排或价目表,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案件匹配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
二、建议的比对顺序
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原件来源—数额”逐层比对:先确认审批记录与履约记录指向的是否为同一份合同、同一交易对方、同一时间段;再核对各份原件的形成时间与签署主体;最后核对金额、数量、单价与结算口径。出现差异时,可以区分三种情形分别整理:审批在前、履行在后但未留变更文件;履行在前、审批在后(补签);两版文本并存。三种情形对应的材料组合不同,建议先做一份时间轴,把每份文件的形成时间、签署人、所涉金额并列标注,再判断缺口在哪一环节。这一步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厘清现有事实,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或委托效力条件。
三、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费用上需要区分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项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因此,合同文本梳理、履约记录比对、变更文件起草等工作是否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如何计费,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与收费清单后再启动材料整理;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咨询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服务范围与材料准备事项先行沟通,具体承接方式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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