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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离婚债务纠纷咨询前如何核对债务形成时间与举债合意证据

咨询前可以把核对工作拆成两条线:一条是把债务形成时间放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轴上定位;另一条是把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款项用途等材料按“合意”与“用途”分组。这样做的法律落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对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安排。

咨询前可以把核对工作拆成两条线:一条是把债务形成时间放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间轴上定位;另一条是把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款项用途等材料按“合意”与“用途”分组。这样做的法律落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对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拨打前把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清单,沟通会更集中。

一、先确定“债务形成时间”对应哪几个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时间前提。核对时建议至少标出以下日期,并注明每个日期的材料出处:

  • 结婚登记日期;
  • 离婚登记日期,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 借款合同签订日期、借条或欠条出具日期;
  • 款项实际交付日期,包括转账日、现金交付日;
  • 各次还款日期、付息日期;
  • 一方作出确认、追认或承诺还款的日期;
  • 如有分居,分居起始时间可以作为事实背景单独标注,供判断款项用途时参考。

合同签订与款项交付常常不在同一天,二者与结婚、离婚日期的先后关系也可能不同,建议分别列明,不预设应以哪个日期为准。补签、倒签或结算型借条尤其需要对照:借条上写的日期与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反映的资金往来时间可能不一致,这种差异本身是需要核实的对象,不直接等于某一方陈述不实。把每个日期对应的凭证名称、出具主体、金额一并写在旁边,可以避免不同材料的日期混在一起。

二、再核对“举债合意”留下了哪些痕迹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并列,二者指向的都是双方对债务的形成有共同意思。核对时可以按形式分组:

共同签名的材料。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还款承诺、担保文件上是否有双方签名;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签名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是否一致。只有一方签名的文件,需要看另一方是否在同一文件的其他位置、附件或补充协议中出现。

事后追认的材料。 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中,未举债一方是否作出过确认该笔债务、承诺共同还款、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之类的表述。这类材料要保留完整对话上下文,注明说话人身份、时间和设备来源,仅截取一句容易失真。

行为类材料。 部分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以共同账户收款等行为,可以结合具体情形核实是否体现对债务的认可。行为能否构成追认,需要结合行为时的沟通内容、金额、对象综合判断,单凭一次转账不宜下结论。整理时把行为发生的时间、金额、付款账户、收款方以及同期聊天记录放在一起,比单独列一张转账截图更有核对价值。

知情类材料。 债权人是否曾向双方共同催收、是否同时联系夫妻二人、催收记录寄送地址是否為共同住所,这些材料可以反映债权人当时对债务主体的认知,属于辅助核对的内容。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部分”的举证分工不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后半句和第二款,把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分成两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条规则对咨询者的意义,取决于咨询者站在哪一方:

  • 未举债一方核对的重点,是债务金额与家庭收入、日常消费水平的对比,以及债权人手中是否有指向“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 债权人一方核对的重点,是收集能够落到上述三类情形之一的材料,例如款项进入共同经营账户、用于共同居住房屋的支出、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沟通的记录。

资料未提供“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统一金额标准,具体判断需结合家庭收入状况、消费习惯、债务金额与用途另行核实。整理家庭开支凭证时,房租、学费、医疗费、日常生活消费等条目按时间排列,与涉案债务的金额和发生期间对照,比笼统陈述“用于家庭”更能说明问题。

四、夫妻财产约定这条线索不能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版本同上)

如果双方签过婚内财产约定,核对时要看三件事:约定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内容是否明确指向各自所有、债权人对该约定是否知道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知道。第三款的适用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因此仅有书面约定本身,还需要有能够反映债权人知情的材料相配合。

五、咨询前的材料清单与核对用途

下表列出的是整理建议,用途在于让时间线与合意线索更清楚,不构成提交材料的法定要求,也不代表缺某项材料就无法咨询。

材料类别 可以核对什么 整理时的注意点
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婚姻关系起止时间,判断债务是否落在存续期间 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注明生效日期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还款承诺 签约主体、签名情况、出具日期、约定用途 补签、结算型借条单独标注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收款账户信息 款项实际交付时间、金额、收款人 与借条日期不一致时并列说明
微信、短信、邮件、通话记录 双方沟通内容、是否有一方确认债务 保留完整上下文与说话人身份
还款记录、付息凭证、担保文件 还款主体、还款账户、行为发生时间 与同期沟通记录对照
婚内财产约定(如有) 约定形式、内容、债权人是否知情 注明知情的具体材料
家庭开支凭证 债务金额与日常消费的对比 按时间排列,与涉案债务期间对应
经营相关材料(如涉及) 款项是否进入共同经营、双方是否共同参与 区分个人经营与共同经营的事实

整理顺序上,可以先做时间轴,再按“合意材料”“用途材料”“身份与关系材料”三组归档,每组首页放一张目录,写明材料名称、形成时间、证明对象。这样在咨询时可以直接指出哪一段时间的哪份材料对应哪个待核实事实。

六、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需要事先说清

咨询和委托涉及的费用,可以分成两类核对。律师服务费属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部分;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范(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公开文本: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据此,咨询前可以准备的问题包括:拟议的服务范围包含哪些工作,例如材料梳理、证据目录制作、出具书面分析意见是否纳入;服务费如何计算、分几个阶段支付;代付费用预计涉及哪些项目、如何凭票结算。这些内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委托约定为准。案件匹配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七、仍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款项的实际用途、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以及不同法院对同类证据的审查尺度,本次资料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内容,需要在咨询时结合具体材料另行核对。债务形成时间与举债合意的核对,最终服务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适用;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则对应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版本同上)

如果您正在准备离婚债务纠纷的咨询材料,可以先按上面的时间轴和三组目录整理一遍,把日期不一致、签名缺失、用途不明的地方单独标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来电时可说明已整理的材料范围和希望核对的争点,便于安排后续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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